高****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内河港**港区**作业区码头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港区**作业区码头于2008年建成投运,原有工程占用**岸线977米,共设置17个散货、件杂货泊位,拟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工作要求,全部拆除重建。本次工程采用顺岸式布置型式,拟建设12个泊位,包括2000吨级散货泊位7个、2000吨级件杂货泊位3个、2000吨级多用途泊位2个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工程,岸线总长度958m,总设计年通过能力为765万吨。货种主要为砂石料、金属矿石、煤炭、焦炭、辅料(**石、石灰石、蛇纹石、硅石等)、钢材及制品、集装箱、木材及其他件杂货(纺织服装、汽车配件、家用电器等)。工程符合《**内河港总体规划(2018-2035年)》和《**市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已取得《**市数据局关于“**内河港**港区**作业区码头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邮数据投资发〔2024〕52 号)。
根据你单位委托****编制的《报告书》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和缓解,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工程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意见、****环境局出具的预审意见,以及本工程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及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本工程涉及占用京杭大**(**市)**通道维护区,属于**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前期已组织专题论证,并取得了《****政府关于**内河港**港区**作业区码头一期工程不可避让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意见的函》(扬府函〔2025〕18号)。工程应严格按照论证意见,全面落实各项工程保护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护措施,禁止从事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工程位于**市里****潭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的泊位及后方装卸平台,应按照饮用水源地保护相关规定落实管控要求,并严格控制装卸货种(仅允许砂石料)。
三、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方面: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理念,打造绿色示范**,推进清洁能源比重提升,码头泊位配套建设岸电设施,选用先进装卸和输送设备,加强营运期环境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施工期各类废水应落实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涉水施工须采取相应水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对京杭**水质造成不良影响。优化清淤施工工艺,实施生态清淤工程,落实清淤船舶环境管理要求,加强淤泥尾水排放点的水质监测监控,尾水排放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营运期码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其他废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码头配套设置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油污水收集设施,船舶油污水统一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码头在京杭大**沿线禁止设置废水排放口。
(三)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依法向主管部门报备,严格落实工地施工围挡、路面硬化、防尘覆盖、车辆冲洗、湿法作业、在线监控等措施,确保满足扬尘污染防治“ 十达标”要求。施工场地颗粒物执行**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规定。施工期施工单位还应严格执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相关要求,根据相应预警级别采取应急管控措施。
高标准建设全封闭料仓密闭贮存干散货物料并配套抑尘措施,干散货装卸、转运过程采用防泄漏抓斗、除尘料斗、全封闭输送廊道等抑尘设备、设施;转运站皮带机转接处、受料槽等产尘节点采取负压收集,配套布袋除尘装置,并按规范设置排气筒;食堂油烟配套油烟净化装置。营运期颗粒物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和表3中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施工过程应选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并做好隔声、降噪措施,避免施工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
合理规划码头平面布局,加强营运期装卸、运输作业管理,严格控制码头噪声影响。营运期码头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要求。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立固体废物信息台账,做到固废管理可追溯、可查询。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置;疏浚底泥根据监测结果规范利用或处置;建筑垃圾按规定送渣土消纳场规范处置;各类危险废物按规范做好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营运期各货种装卸、运输和贮存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并按分区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储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物资,规范设置雨污水排口及闸阀控制措施,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池,确保事故废水不得进入京杭大**。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有效防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八)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跟踪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按规范安装颗粒物和噪声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码头投运前依法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废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12507吨/年,化学需氧量≤4.72/0.625吨/年、氨氮≤0.354/0.063吨/年、总氮≤0.472/0.188吨/年、总磷≤0.047/0.006吨/年;
2.废气:颗粒物(有组织)≤0.76吨/年、颗粒物(无组织)≤24.78吨/年;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按照规定做好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中、项目建成后的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六、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 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环境局负责现场环境监管,**市****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才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其他法定手续须依法依规办理到位后方可开工建设。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市****执法局****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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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