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翟店镇部分资产出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 2026-01-26 | 披露结束日期2026-01-30 |
| 项目名称 | **区翟店镇部分资产出租 |
| 项目编号 | **** |
| 租赁底价 | 320万元(首年) |
| 租赁底价是否含税 | 是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1-26 |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1-30 |
| 房产 | |
| 权利人 | **** |
| 房屋用途 | 其他用房 |
| 所在楼层 | /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3559.69 |
| 是否存在居住权 | 否 |
| 土地用途 | 其他 |
| 土地用途其他说明 | / |
| 土地权利性质 | 其他 |
| 土地权利性质其他说明 | /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土地使用权 | |
| 权利人 | **** |
| 产权证号 | / |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44000 |
| 土地使用权性质 | 其他 |
| 土地使用权性质其他说明 | / |
| 地类(用途) | 其他 |
| 地类(用途)其他说明 | /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标的所在地 | **省**市**区 |
| 出租方名称 | **** |
| 出租方所在地 | 长北漳电路19号 |
| 租赁面积(平方米) | 57559.69 |
| 租赁面积说明 | 房产面积为13559.69平方米;土地出租面积为44000平方米; |
| 租赁期限 | 5年 |
| 租金调整方式 | 涉及 |
| 租金调整方式说明 | 根据标的所在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在市场价格变动达到或超过租赁合同年租金金额的5%时,出租方 有权单方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标的进行评估,届时双方根据评估价格,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对租赁合同金额进行调整。 |
| 是否有免租期 | 否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否 |
| 水、电、气、热、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标的交付之后产生的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
| 租赁用途 | 其他 |
| 租赁用途说明 | 标的仅用于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合法、合规进行制药生产。 |
| 押金支付要求 | 承租方需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租赁押金55万元,相关约定按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
| 租金支付要求 | 1.结算方式:场外结算; 2.租金支付方式: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支付第一年租金的70%,租赁合同签订后90日内,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支付第一年全部租金;后续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交易双方在租赁合同约定。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若挂牌期间仅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 1)接受并同意出租方按标的的实际状态交付; 2)同意本次标的出租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 3)同意确因出租方导致本次出租无法进行时,出租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标的租赁款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出租的标的以实物现状出租,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进行踏勘。出租方应于租赁期限起始日,将标的按现状交付承租方,双方按照合同附件租赁物清单进行租赁资产交接工作,现场交付无误,双方在交接清单签字盖章,各自留存原件一份。 2.本次出租的标的共计210项,其中1宗土地使用权44000平方米,房屋21幢,面积:57559.69平方米,地上附着物10项,机器设备178项;地上附着物、机器设备明细表详见附件。 3.根据****人民法院(2018)晋04执恢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显示,出租方为该出租标的所有权人,本次标的包含的土地、房屋暂未办理所有权证。 4.自租赁标的交付之日起,一切与标的有关的风险及责任均转移至承租方,包括但不限于维护维修责任、安全保卫责任、消防安全责任、卫生防疫责任等;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转租、分租、转借给他人使用; 5.不得将标的用于抵押、分租、转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将标的用于抵押、入股、联营、融资或作为出资与他人**经营等。 6.承租方所经营项目的注册登记、年检、报批经营、装修改造及消防改造所需的所有相关证照等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在营业执照注册及其他申报手续中,无论是承租方自身原因,或政策原因导致的不能注册、施工、经营等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出租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7.装修方案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用于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在合同终止后也不作任何补偿; 8.可独立解决工商注册事宜,取得消防合格手续等,具备在该项目合法经营的条件。 9.租期内标的大、中、小修及日常维护等责任及相应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做任何投入。 10.承租方应于租赁期满后30日内,将标的返还出租方,返还时应保证租赁资产原状,且处于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人 | 否 |
| 交易保证金 |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30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按系统提示要求交纳。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式 |
1.保证金保证事项: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出租方及最终承租方应向**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出租方有权扣除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1)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时;
2)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时;
3)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租赁合同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时;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承租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时;
5)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时;
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时;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时。
2.保证金处置方式: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转为租赁价款,在交易服务费全额支付至**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并签署《租赁合同》后,按公告要求缴纳租赁价款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由**省产权交易市场原路退回所缴纳的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竟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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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公示附件 | 租赁物清单(1).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