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省**市**区**镇**村大屋组55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汤鹏 电话: 137****0731
****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1月14****公司递交的关于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分标1采购结果的质疑函,对贵公司****公司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实并征询采购人的意见,****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评估****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完整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原因不予通过资格审查的处理的异议。
贵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关于“贵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完整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该错****公司投标被否决,****公司的合法投标权益。依据为已严格遵照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2025年5月至2025年10月内任意连续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扫描件”的相关要求,提交了第三季度(2025年7月至9月)的纳税证明,因该季度未产生增值税,仅发生了印花税,但该税种也属于正常纳税范畴,****公司有依法缴纳税收记录,招标文件也并未说明税种需要包含哪些,****公司提供的纳税证明为依法出具,真实、合法、有效,完整覆盖了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范围和期限,不存在任何缺失或不规范之处。
质疑答复1:
经征询各方意见,****公司质疑相关的内容和提供的依据,质疑事项须需要时间进一步核查,待核查确定后再予以最终答复,特此做出初次答复,具体答复意见以最终答复为准。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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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