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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年市本级辅警服装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1-1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区莫家里二路文化楼二楼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区义宁路6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规定不标准的参数。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以GB/T行使GB的功能,把“鼓励性标准”当作“强制性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货物制造商为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内容,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点第一款规定。
投诉事项4: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规定。
投诉事项5: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投诉事项6:项目设业绩分,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项的情形,违反《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投诉事项7:项目要求提供样品,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3、4、5、6、7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1、2、3、4、5、6、7。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