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朗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94万吨特种有机硅及3888万平方米有机硅皮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江苏-扬州-仪征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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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体裁分类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组配分类 环评审批
发布机构 ****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6-01-20
文号
时效
名称 关于****年产8.94万吨特种有机硅及3888万平方米有机硅皮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年产8.94万吨特种有机硅及3888万平方米有机硅皮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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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年产8.94万吨特种有机硅及3888万平方米有机硅皮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100000万元,****园区E1地块,从事特种有机硅材料生产,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硅油生产线1条,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产线4条,液体硅橡胶密炼机12台,有机硅树脂生产线1条,有机硅皮革生产线3条(含1条表涂线);二期建设硅油生产线1条,甲基乙烯基硅橡胶生产线2条,液体硅橡胶密炼机24台,有机硅树脂生产线2条,有机硅皮革生产线5条(含1条表涂线)。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8.94万吨特种有机硅及3888万平方米有机硅皮革的生产能力。项目已取得**市数据局的**省投资项目备案证(仪数备〔2026〕3号)。

****公司委托****编制的报告书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接受,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生态环境局预审意见,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置厂区排水系统,项目工艺废水管线应采取地上明渠明管或架空敷设,雨水采取地面明沟方式收集。硅油及硅树脂车间设一套高浓乙醇废水蒸馏预处理装置;污水站建设一套高浓废水预处理设施,主要处理工艺为“隔油+调节池+混凝沉淀+气浮除油+蒸发结晶”,设计处理能力12t/d;一套综合废水处理设施,主要处理工艺为“隔油/综调+多维电氧化+混凝气浮+水解酸化+UASB厌氧塔+兼氧池+好氧池+二沉池”,设计处理能力80t/d。营运期高浓废水经蒸发预处理后,再与低浓废水一并依托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达到接管要求后接入******公司集中处理、排放。全厂设置一个污水总排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过程中,各类工艺废气采取密闭负压收集方式,其中生胶、硅油产品的高浓度废气经冷凝后,与其他含有机硅废气、车间接收槽废气采用“两级酸洗+两级碱洗”预处理;有机硅树脂产品的工艺废气、车间接收槽废气、高浓乙醇废水预处理废气采用“四级碱洗”预处理;液体硅橡胶产品工艺废气采用“三级降膜水吸收+两级酸洗+两级碱洗”预处理,上述各股废气与罐区呼吸废气、三效蒸发废气一并送TO炉焚烧,TO炉烟气再经“高温除尘+SCR脱硝+急冷塔+碱洗塔”处理后,通过DA001排气筒排放(主要排放口);硅油及硅树脂车间的投料含尘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预处理,再与打料、出料、包装等其他含NMHC的低浓度废气一并经“一级水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DA002排气筒排放(一般排放口);甲类车间1投料产生的含尘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03排气筒排放(一般排放口);丙类车间1含NMHC的废气采用“一级水洗+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DA004排气筒排放(主要排放口);质检废气采用“一级水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DA005排气筒排放(一般排放口);污水站废气采用“两级碱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DA006排气筒排放(一般排放口);危废贮存废气采用“一级水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DA007排气筒排放(一般排放口),各排气筒高度须符合规范要求。

本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GB31572-2015)表5和表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限值,其中DA004排放NMHC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限值,DA001氨逃逸浓度参考《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HJ 562-2010)执行。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HCl、二甲苯、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

为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企业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年均值):DA001排放口甲醇≤0.057mg/m3、三甲胺≤0.067mg/m3、HCl≤0.444mg/m3、二甲苯≤5.111mg/m3、氨≤1.422mg/m3、NMHC≤47.044mg/m3、二氧化硫≤0.067mg/m3、氮氧化物≤37.978mg/m3、颗粒物≤16.444mg/m3、二噁英类≤0.065ng-TEQ/m3、臭气浓度≤200(无量纲);DA002排放口HCl≤0.516mg/m3、二甲苯≤0.444mg/m3、颗粒物≤0.29mg/m3、NMHC≤22.733mg/m3;DA003排放口颗粒物≤9.55mg/m3;DA004排放口NMHC折算浓度≤9.255mg/m3;DA005排放口甲醇≤0.043mg/m3、HCl≤0.043mg/m3、NMHC≤4.286mg/m3;DA006排放口氨≤0.65mg/m3、硫化氢≤0.025mg/m3、NMHC≤1.3mg/m3;DA007排放口HCl≤0.005mg/m3、二甲苯≤0.129mg/m3、颗粒物≤0.082mg/m3、NMHC≤12.588mg/m3。

(三)合理规划厂区平面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针对主要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

(四)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并做好日常管理台账记录。固体废物厂内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营运期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规范处置利用。

(五)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将车间、仓库、罐区、装卸区、泵区、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危废仓库、污水站、TO炉区域等作为重点防渗区,并按规范采取相应的地面防渗措施。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避免各类物料跑冒滴漏,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按规范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

(六)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规范本项目各类风险物质的使用和贮存过程中的管理,合理控制最大贮存量,落实应急防范措施,避免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情形。按照环境风险三级防控建设要求,科学合理建设雨、污水排口及闸控等措施,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池,确保事故废水不得进入外环境。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储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物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有效防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七)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跟踪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口按规范要求配套安装相应在线监控、用电监控以及视频监控设施,其中DA001、DA004主要废气排放口安装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控,DW001废水排放口安装流量、COD、氨氮在线监控,YS001雨水排放口安装COD、pH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实现联网。

(八)本项目建成后,以厂界外延10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现状无环境敏感设施。****园区管理部门做好项目周边用地合理规划和控制,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任何环境敏感设施。

三、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法取得排污权。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为:

(一)废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34619.545m3/a,COD≤10.587/1.731t/a、氨氮≤0.694/0.173t/a、总氮≤0.983/0.519t/a、TP≤0.016/0.016t/a、SS≤3.063/0.692t/a、二甲苯≤0.007/0.007t/a、石油类≤0.140/0.104t/a、盐分≤21.155/21.155t/a。

(二)废气(有组织):颗粒物≤0.5718t/a、二氧化硫≤0.0018t/a、NOx≤1.2306t/a、VOCs≤2.0781t/a(其中甲醇≤0.0018t/a、三甲胺≤0.0016t/a、二甲苯≤0.0568t/a)、HCl≤0.0098t/a、氨≤0.0827t/a、硫化氢≤0.0015t/a、二噁英类≤2.106mg-TEQ/a。废气(无组织):HCl≤0.0025t/a、颗粒物≤0.1873t/a、VOCs≤5.33356t/a(其中甲醇≤0.0002t/a、二甲苯≤0.00678t/a)、氨≤0.0066t/a、硫化氢≤0.0003t/a、。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按《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标杆)水平。

五、按规定做好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中、项目建成后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六、严格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环保设施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健全环境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本项目环保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环境局负责本项目现场环境监管,**市****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其他法定手续须依法依规办理到位后方可开工建设。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生态环境局、**市****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自本批复生效之日起,《关于江****公司年产9万吨锂电胶粘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扬环审批〔2026〕14号)同时废止。


****环境局

2026年1月20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