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12026011402513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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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2026-01-23 16:56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80天
资金现金
60,000元 人民币
3,200,000元 人民币

跳磴河后续运营管护项目

答疑文件及补遗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跳磴河后续运营管护项目招标答疑、补遗发布如下:

答疑部分:

问题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仅要求投标人承诺配置“至少2名”具备特定证书的运维人员,此要求构成投标的形式资格门槛。然而,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第三条“人员配置要求”却明确描述了项目实际运营需要一支包含智慧水务系统运营与水质检测人员5名、水质在线监测运营维护人员3名的专职团队,并详细规定了其核心职责与专业技能。该章节内容构成了评判投标人真实履约能力的实质性依据。在人员配置要求上存在严重的“形式要求”与“实质需求”相割裂的矛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构成“设定的资格、技术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这种设置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性与法律风险:

1.资格门槛形同虚设,无法保障基本履约能力:极低的形式门槛(2人)完全无法反映和保障项目正常运营所必需的最低人力与专业配置(8人)。这使得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投标人也能轻易满足“资格要求”进入评审,而招标人却只能依赖后续无法量化比较的“承诺”来约束,导致资格预审环节失去了筛选意义。

2.制造了不公正的竞争环境:这种矛盾使得投标人面临双重且不透明的标准。严谨的投标人需按第五章实质要求配置高价团队以满足履约,而投机者则可仅按第二章最低要求进行承诺以降低成本竞标。这扭曲了价格与服务的对应关系,使评审基准混乱,构成对诚实投标人的不公。

3.与项目具体特点严重脱节:将一个需要8名专业人员协同作业的综合性技术运营服务项目,其投标资格门槛仅设定为2名持证人员,这完全忽视了项目的规模、复杂度和持续性人力需求,属于典型的“设定的条件与项目特点不相适应”。

招标人为何设置一个与项目实际运营需求严重不符的、过低的人员资格门槛这是否有意降低投标竞争难度,而将实际的人力**压力与履约风险全部转移至无法有效监管的“中标后承诺”此种安排是否违背了招标应确保选中具备真实、充足履约能力中标人的根本目的请给广大投标单位一个合理的解释。

回复:1.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 第4点、第5点已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运维人员(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外人员)的实质性资格要求;

2. 招标文件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已明确人员配置;

3.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 第5点 5.2 项目团队其他人员明确描述“投标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建项目团队。明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招标人。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按合同相关条款要求投标人承担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4. 招标文件第四章 明确描述“乙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配备管理人员、机具设备等。”、“乙方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或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条款,乙方违反合同相关约定的,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综上所述,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不存在潜在投标人上述提问情况。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参照**市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标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欢迎潜在投标人积极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

问题二:根据招标文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的描述,本项目核心需求是对“智慧水务监控站、****监测站点、华岩寺补水站”等设施进行专业化运营管护,其技术实质是在线监测系统的维护与数据管理、污水处理工艺的运行以及智能化平台的运维。该招标文件将投标人业绩要求设定为“河道运维”业绩,一是和本项目的招标内容不符,二是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构成“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河道运维”这一模糊概念,其外延可涵盖从简单保洁到复杂技术服务的任何活动,导致评审时无法有效区分投标人是否真正具备本项目所必需的特定技术能力与经验。一个仅具有河道保洁业绩的投标人,与一个拥有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运维业绩的投标人,在此项下可能获得同等评价,这完全扭曲了业绩评审的本意,使得评审结果无法真实、准确地反映投标人履行本合同的关键能力,构成了法律所禁止的“条件与项目特点不相适应”,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与科学性。请招标人核实业绩设定要求,并予以修改和调整。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业绩设置已修改,详见补遗一。

问题三:该项目的评分办法触目惊心,现在的运营项目玩得这么花吗没有主管监督部门监管负****公司给出合理解释。

一、程序严重不公,直接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本项目在第二章“资格要求”中完全不要求“注册环保工程师”,却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将其设为技术负责人可独占15分(占商务分37.5%)的决定性高分项。这种“资格不设限、评分设陷阱”的操作,人为制造了极端的信息不对称与竞争不公,实质性地剥夺了未持证投标人的中标机会,构成了典型的排斥性与限制性条款。

二、实质与项目需求无关,构成“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同一条例禁止设定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服务于复杂环境工程设计的前端决策资质,而本项目是已建设施的日常运营管护。将此设计与规划资质,作为评价运营与维护服务能力的核心且高分评分项,完全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属于明显的“资格错配”。该设置未证明其与履行本项目合同的核心能力有直接关联,进一步凸显其是为排斥竞争、倾向特定对象而设。

回复:招标文件第三章 商务部分设置为加分项,意为实现在投标人单位中“优中选优”的目标,即在所有满足基本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中,进一步筛选出履约能力更强、的投标人。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为“环保专业工程设计、环保专业工程技术咨询、环保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环保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本项目设置该证书有利于项目实施。

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参照**市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标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欢迎潜在投标人积极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

问题四:该招标文件经我们审慎研究后发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多处关键条款提出严正质疑。我们认为,相关设置已非简单的“不合理”,而是呈现出系统性、导向性的偏差,严重践踏招标投标的公平基石,其背后意图令人不得不深表怀疑。

一、“注册环保工程师”条款:赤裸裸的“量身定制”与资格欺诈

本项目是运营管护,不是工程设计。将注册环保工程师这一纯粹的设计类执业资格,设置为技术负责人的核心高分值项,堪称“指鹿为马”。这相当于招聘一名“汽车维修工”,却将“汽车设计师资格证书”作为主要录取标准。该条款与项目需求毫无逻辑关联,其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为某家特定单位或其关联方“精确赋分”,确保其在评审中取得压倒性优势。这是对《招标投标法》公然的、技术化的戏弄,构成以荒谬条件排斥其他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恶性行为。

二、“河道运维业绩”条款:故意模糊概念,为“滥竽充数”开绿灯

招标文件明知本项目核心是“智慧水务”与“精准监测”的高技术运维,却在评分中要求提供宽泛的“河道运维业绩”。此条款用心险恶:它故意混淆技术门槛,让只会“扫地捞垃圾”****公司,可以凭借金额巨大的合同,在评分上碾压真正精通“数据监控、仪器维护、工艺调控”的专业技术服务商。这是故意降低评审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旨在让不具备核心能力的“关系户”也能合法入围并获取高分,最终导致公共利益被不合格的服务商侵害。

三、人员配置“表里不一”:蓄意降低门槛,预埋履约风险与腐败空间

招标文件在资格要求中仅象征性要求“至少2人”,却在项目描述中明确需要一支8人以上的专业团队。这种“说一套、做一套”的设计,是系统性预留后门。它首先以超低门槛吸引大量陪标单位,营造“竞争充分”假象;同时,确保即便中标单位不具备真实人力,也能在形式上合规。这将必然导致中标后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全面崩溃,而所有风险将由公共财政与河道环境承担。

我们质问:招标人是否早已准备好,在合同执行阶段对中标人无力履约的情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通过变更、增项等方式予以资金补偿本招标文件已非瑕疵问题,而是存在可能涉嫌串通投标的故意设计。这些条款共同作用,构建了一个表面上合法、实质上定向排除竞争者、保障预设对象中标的精密程序。

我们要求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

1.立即公开撤销上述不合理条款,并重新发布修改后的招标文件。

2.向全体潜在投标人书面说明设置“注册环保工程师”和宽泛“河道运维业绩”条款的具体依据、必要性及论证过程。

3.解释在人员配置上设置巨大内外落差的真实原因与目的。

若招标人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并予以纠正,我们将视此为存在重大违法嫌疑的线索,立即向纪检监察、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并提请对本次招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全面调查。

我们保留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

回复:1. 招标文件第三章 商务部分设置为加分项,意为实现在投标人单位中“优中选优”的目标,即在所有满足基本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中,进一步筛选出履约能力更强、的投标人。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为“环保专业工程设计、环保专业工程技术咨询、环保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环保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本项目设置该证书有利于项目实施。

2.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业绩设置已修改,详见补遗一。

3.(1)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 第4点、第5点已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运维人员(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外人员)的实质性资格要求;(2)招标文件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已明确人员配置;(3)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 第5点 5.2 项目团队其他人员明确描述“投标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建项目团队。明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招标人。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按合同相关条款要求投标人承担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4)招标文件第四章 明确描述“乙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配备管理人员、机具设备等。”、“乙方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或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条款,乙方违反合同相关约定的,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参照**市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标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不存在“串标投标”、“量身定制”情形。欢迎潜在投标人积极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

问题五:1.【技术负责人评分:这是公然“双倍加分”照顾自己人吗】

一个技术负责人,有高级职称给7.5分,有注册环保工程师证再给7.5分,一人就能拿满15分(占商务分近40%)。高级职称已经证明专业水平,凭什么一个跟运维毫不相关的设计类证书还能值同等高分这分明是为某个“证照齐全”的特定人选量身定做的“双保险”评分,确保其绝对优势。你们是在选能干活的人,还是在玩“证书收集”游戏

2.【“注册环保工程师”:挂羊头卖狗肉,当大家是外行】

项目是河道运维管护,核心是修设备、看数据、通管道。强行要求技术负责人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就像招洗碗工必须持有厨师证——荒谬至极!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用牛头不对马嘴的证书,精准卡掉其他所有竞争者。这一条已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河道运维业绩”:模糊标准,****公司中标技术活】

明明要的是“智慧水务平台、水质监测仪器”的专业运维,却用“河道运维”这种大帽子来评分。是不是谁以前扫河道、清垃圾的合同额大,谁就能得分你们是不是故意放水,****公司凭关系中标,然后到时候再以“干不了”为由追加预算、二次分包

4.【人员配置“两张皮”:是埋雷,还是准备事后扯皮】

文件里说运营需要8个专业人员,投标门槛却只写2个人。这算盘打得太响了:****公司低价中标,等活儿烂尾了,再扯“人员不足”的皮,要么违约罚款(你们赚违约金),要么被迫同意他们外包、加钱。这套路是不是早就设计好了我们提醒你们:如果最终中标方无法按8人标准配置团队,这将成为合同欺诈和虚假响应的铁证。

综上,请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慎重回答以上问题,同时我们会将招标文件和你们的质疑回复****纪委监委、****纪委。

回复:1. 招标文件第三章 商务部分设置为加分项,意为实现在投标人单位中“优中选优”的目标,即在所有满足基本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中,进一步筛选出履约能力更强、的投标人。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为“环保专业工程设计、环保专业工程技术咨询、环保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环保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本项目设置该证书有利于项目实施。

2. 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业绩设置已修改,详见补遗一。

3. (1)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 第4点、第5点已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运维人员(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外人员)的实质性资格要求;(2)招标文件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已明确人员配置;(3)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 第5点 5.2 项目团队其他人员明确描述“投标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建项目团队。明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招标人。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按合同相关条款要求投标人承担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4)招标文件第四章 明确描述“乙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配备管理人员、机具设备等。”、“乙方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或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条款,乙方违反合同相关约定的,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参照**市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标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欢迎潜在投标人积极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

问题六:该招标文件关于“水质在线监测运营、维护人员”的配置与评分设置存在严重的逻辑断裂与程序不公:

一、人员配置要求自相矛盾,资格门槛形同虚设。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明确项目运营需配置“水质在线监测运营、维护人员3名”,并详细规定了其采样、检测、设备维护等核心职责,这构成了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实质性、强制性要求。然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资格要求”却仅规定“其他运维人员至少2名”,且对证书的要求(1名监测证、1名电工证)完全无法覆盖上述3名专职人员的专业分工。这导致了一个荒谬的局面:一个仅能满足2人最低门槛、完全不符合3名专业人员实质需求的投标人,在形式上依然具备投标资格。这种将关键履约条件从“资格门槛”中抽离的做法,使资格评审环节失去了筛选意义,与《招标投标法》确保中标人具备履约能力的宗旨背道而驰。

二、商务评分规则与运营需求脱节,扭曲竞争导向。在商务评分部分,文件仅在“其他运维人员”项下,对超出资格要求(2人)的额外持证人员给予加分。这产生了两个严重问题:1.变相惩罚“诚实配置”:一个严格按照第五章实质需求、配备3名专职人员的投标人,在商务评分上可能仅能因“多出1人”获得有限加分。而一个仅满足2人最低资格要求、履约能力存疑的投标人,却可能因堆砌更多与核心职责关联度不高的“额外”持证人员而获得高分。这实质上是鼓励投标人忽视项目真实的人力**需求,转而进行证书数量竞赛。2.未将核心需求作为评分基础:商务评分完全未将“是否满足3名专职水质监测人员配置”这一关键、具体的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这导致评分体系无法有效区分投标人真实的服务保障能力,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

招标方为何在明确知晓并书面规定需要3名专职人员的前提下,却拒绝将此核心人力**配置设为投标的必备资格或核心评分项此种“说一套(第五章)、评一套(第二、三章)”的规则设计,是否意在人为降低投标门槛,吸引更多参与者,却将实际履约的人力不足风险留待合同执行阶段这不仅构成了对潜在投标人的误导,更可能导致最终中标的是一家形式上合规、实质上却无法保障3名专业人员稳定在岗服务的供应商,从根本上损害项目质量与公共利益。此设置已涉嫌构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请招标方统一人员资格要求。

回复:1.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 第4点、第5点已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运维人员(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外人员)的实质性资格要求;

2. 招标文件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已明确人员配置;

3.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 第5点 5.2 项目团队其他人员明确描述“投标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建项目团队。明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招标人。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按合同相关条款要求投标人承担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4. 招标文件第四章 明确描述“乙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配备管理人员、机具设备等。”、“乙方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或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条款,乙方违反合同相关约定的,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参照**市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标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欢迎潜在投标人积极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

问题七:该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中关于技术负责人提供“注册环保工程师”的评分设置,完全不符合该项目的类别要求。注册环保工程师属于设计类别证书,运用到一个河道运营管护项目中,完全牛头不对马嘴,很难不去想象业主的“特殊意图”,已涉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请予以删除该条款。如招标人必须设定该条件,请说明具体设定理由,作为潜在投标人均保留进一步投诉质疑的权利。

回复: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为“环保专业工程设计、环保专业工程技术咨询、环保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环保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本项目设置该证书有利于项目实施,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本项目招标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欢迎潜在投标人积极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

问题八:质疑:第一,第五章“发包人要求”明确项目核心为日常运维管护,技术负责人职责聚焦技术架构与规范,而商务评分却将侧重于环境工程设计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证书作为高分项(7.5分),此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联。第二,发包人要求中水质监测岗位强调实操技能,但商务评分却将该岗位人员的评价几乎完全与持有特定的“监测相关证书”及“电工作业证书”挂钩,未能有效衡量其真实操作能力。第三,“团队成员要求”中又对持证人员数量设置阶梯式加分,进一步放大了上述矛盾。这种整体设置,使得评分标准严重偏离了项目“运营维护”的本质,可能构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这明显排斥实际干运维的单位,****公司量身定制的条件,现在审计这么严格,你们这些业主这条件也敢设置啊。下面的办事人员,小心为你们领导背锅哟。

回复:1. 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为“环保专业工程设计、环保专业工程技术咨询、环保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环保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本项目设置该证书有利于项目实施。

2. (1)招标文件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已明确人员配置;(2)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 第5点 5.2 项目团队其他人员明确描述“投标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建项目团队。明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招标人。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按合同相关条款要求投标人承担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3)招标文件第四章 明确描述“乙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配备管理人员、机具设备等。”、“乙方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或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条款,乙方违反合同相关约定的,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前后设置已充分考虑中标单位履约能力问题,不存在上述问题。

问题九:一、 程序设置违反法定公**则,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设定条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则。

1. 审查程序失当,构成“程序陷阱”:

招标文件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所列的全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并未将“注册环保工程师”或同等高等级专业注册资格列为任何岗位(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其他人员)的强制性准入条件或基础资格。这意味着,任何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基本财务和人员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均有权参与投标。

然而,招标文件在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的商务部分评审标准中,却将“技术负责人具有注册环保工程师证书”设置为一项可获得7.5分的关键评分项,并允许与“具有环境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分(另7.5分)累加。这使得技术负责人一人即可凭此两项证书独得15分,占商务部分总分(40分)的37.5%,占投标总得分(100分)的15%。

2. 该设置的不合理性与危害性在于:

“低门槛准入,高门槛得分”:这种“资格环节不设门槛、评分环节突设重奖”的操作模式,完全违背了招标程序的公正性与信息公开的透明度要求。它未能将影响中标结果的重大评分因素前置公示于“资格要求”中,使投标人在决定是否投入成本参与竞争时,无法基于完整信息作出判断。

人为制造竞争不公:该条款实质上为那些事先知晓或已具备此特定证书的投标人创造了巨大的、不公开的优势,而对于其他同样有能力完成项目、但技术负责人未持有此特定证书的投标人而言,则构成了信息壁垒与竞争陷阱。这严重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已构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所禁止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二、 实质要求与项目需求严重脱节,构成“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同样禁止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1. 资格与岗位需求错配:

“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根据《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设立的国家级执业资格,其核心执业范围聚焦于环保工程的专项设计、咨询、管理,特别是在解决复杂环境问题、进行新项目或重大技改工程的设计与规划方面,具有法定签字权。这是典型的前端、高附加值、创新性的技术决策岗位资格。

反观本项目,招标范围明确为“后续运营管护”,其工作核心是对已建成的“跳磴河干流及支流”相关设施(包括智慧水务监控站、****监测站点、补水站、拦河坝、截污干管等)进行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数据监控、常规巡检、故障排查与标准化的应急处置。其技术性质更侧重于规范性操作执行、系统稳定性维护、数据质量保障与现场流程管理,属于后端、持续性的生产服务活动。

2. 该要求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

将一个主要评价前端复杂工程设计能力的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作为衡量后端标准化运营维护服务能力的决定性评分因素,并赋予其足以左右最终评审结果的畸高权重,完全缺乏逻辑上的必要性与技术上的合理性论证。运营管护项目更应看重的是团队的系统操作熟练度、设备维护经验、应急响应速度、质量管理体系等,而非复杂环境工程的设计能力。

3. 该条款涉嫌“量身定制”:

这种明显的“资格错配”与“权重畸高”相结合,强烈暗示该条款的设置并非基于项目的普遍技术需求,而是强烈涉嫌为某一特定或少数已具备此稀缺证书的投标主体“量身定制”,旨在为其创造不可逾越的竞争优势。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基石,违反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回复:1. 资格条件为本项目进入门槛,商务部分设置为加分项,意为实现在投标人单位中“优中选优”的目标,即在所有满足基本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中,进一步筛选出履约能力更强、的投标人;

2. 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为“环保专业工程设计、环保专业工程技术咨询、环保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环保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本项目设置该证书有利于项目实施。

3. (1)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 第4点、第5点已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运维人员(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外人员)的实质性资格要求;(2)招标文件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已明确人员配置;(3)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 第5点 5.2 项目团队其他人员明确描述“投标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建项目团队。明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招标人。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按合同相关条款要求投标人承担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4)招标文件第四章 明确描述“乙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配备管理人员、机具设备等。”、“乙方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或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条款,乙方违反合同相关约定的,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前后设置已充分考虑中标单位履约能力问题。

4. 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参照**市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标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不存在“量身定制”或违背招投标现行法律法规情况。欢迎潜在投标人积极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

补遗部分:

补遗一: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2) 商务部分评分(B)标准 “投标人业绩 (7.5分)”修改为:

投标人自 2023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1个单项合同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 河道运维(合同服务内容需同时包含水质检测及水质监测)业绩得 7.5 分,本项最多得7.5分。

提供:该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如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业绩类型或金额的,还须同时提供发票作为支撑材料。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应补充提供业主证明。

注:当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业主证明为准。

补遗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二、跳磴河后续运营管护项目合同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维服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对乙方进行考核。要求乙方对违反服务承诺、服务质量不达标的事项进行限期整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限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改进,经整改仍未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二、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运营服务质量,在乙方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时要求时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三、甲方将正常运行的系统交由乙方管理后,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人员不能随意操作、更改系统的设置等。如因甲方人员随意操作、更改导致数据被篡改,将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与环保局同步、一致享受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数据信息。

五、合同无论因任何原因终止的,乙方应当将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数据、文本资料在合同终止后3个自然日内移交甲方,逾期移交数据及相关资料的,甲方有权有合同总额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要求乙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补遗三: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二、跳磴河后续运营管护项目合同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修改为:

“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出现故障后2小时内作出反应,24小时内修复故障。”

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6-02-09 11:00(**时间)。

以上答疑、补遗内容各潜在投标人在相关网站上注意查阅并下载,无论查阅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本次招标的全部内容。本答疑、补遗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答疑、补遗文件内容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01月23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1-23
信息变更
5000012026011402513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当前信息
2026-01-23
2026-01-15
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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