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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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丹环审〔2026〕3号
关于对《**市****公司年产80万套汽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市****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市****公司年产80万套汽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市访仙访高公路东侧,建成后,形成年产80万套汽车配件的产能。
该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实施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项目产生生活污水经厂内预处理达标后用于厂区绿化。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1,3-丁二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项目修边工段产生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项目喷涂、固化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项目厂区内无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污染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颗粒物、丙烯腈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甲苯无组织浓度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场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七)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三、本项目实施后,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为:
(一)大气污染物:颗粒物≤0.3584吨,VOCS≤0.3857吨。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六、项目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市******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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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9日
抄送:****政府、**市******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