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第1次澄清与修改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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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市**区小溪塔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第1次澄清与修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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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具体内容如下:

疑问1. 招标文件《附件1技术规范》中要求投标方提供“非采暖制冷期”、“采暖期”、“制冷期”的热平衡数据,请招标方提供上述工况的气象条件(环境温度、大气压力、相对湿度)。

回复:详见招标文件《附件1技术规范》3.5中的工况说明。

疑问2. 招标文件《附件1技术规范》“3.4 燃气轮机组工况定义”章节中未给定“3)冬季工况”、“4)夏季工况”、“5)冬季极端工况”、“6)夏季极端工况”的大气压力,请招标方提供。

回复:详见招标文件《附件1技术规范》3.5中的工况说明。

疑问3. 招标文件《附件1技术规范》“3.4 燃气轮机组工况定义”章节中定义“2)额定工况”、“3)冬季工况”两个工况均为性能保证工况,根据燃机项目实施性能考核的可行性,通常定义一个工况作为性能保证工况,其余为性能验证工况,请招标方明确。

回复:“额定工况”为性能保证工况。

疑问4. 招标文件《附件1技术规范》“5.1.4 噪声”章节中要求燃机厂房外布置各种排气口噪声不大于60dB(A),投标方供货设备满足噪声相关的国标及行业规范,厂房外布置燃气轮机进气口处噪声不大于85dB(A),请招标方明确。

回复: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5. 招标文件《附件2 设计供货范围》“1.2.2 燃机的机械接口要求”章节要求“余热锅炉与燃气轮机排气分界点:燃气轮机排气室出口法兰(含法兰及膨胀节,法兰为全焊接式)”,由于燃气轮机排气室与余热锅炉相连的膨胀节的设计需考虑余热锅炉烟道热膨胀量,通常不由燃气轮机设备供货商提供,建议由余热锅炉供货商配供,请招标方明确。

回复:燃气轮机排气室与余热锅炉相****锅炉厂供货。

疑问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7.5” 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与“专用条款17.1”矛盾。请招标方明确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

回复: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疑问7.(1) “通用合同条款 3.1.2”中,“无论何种原因(包括原料,人工,运输,通货膨胀,汇率等),上述第3.1.1条所述的合同价格均固定不变。” 请招标方明确是否可以更改为,“合同延期生效或延期执行,引起汇率损失或税率变化,可相应调整价格”。

(2)“通用合同条款 6.17”中,“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合同产品运抵交货地点按合同约定进行开箱验收检查并经买方确认合格之后,视为交货完成。合同产品在交货完成之前所有权属于卖方,损毁、灭失风险由卖方承担。” 请招标方明确“合同产品在抵达现场转移给买方后,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损毁、灭失风险由买方承担。” (3) “通用合同条款 10.6”中,“卖方对纠正合同产品潜在缺陷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不短于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三年。” 请招标方明确是否是“其时间应不超过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三年。”

(4) “通用合同条款 11.2”、通用合同条款 13.3”、专用合同条款 4.2.5”中,请招标方明确该处的损失为直接损失。

(5) “通用合同条款 16”中,“买方有权通过向卖方下达书面变更指令的方式对合同产品的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等做出变更,卖方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 请招标方明确是否可以更改为,“买方有权通过向卖方下达书面变更指令的方式对合同产品的技术要求、交货期等做出变更,卖方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应主动与买方沟通,双方协商后确定。”

(6) “通用合同条款 19.1.3”中,“卖方支付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在买方限定的时间内,自费采取各种措施以使合同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性能指标。”请招标方明确支付违约责任后卖方不再承担纠正责任。

(7)“专用合同条款 3 合同价格及支付”中表述的设备款付款比例是,“预付款:10%、到货款:70%、安装调试款10%、质保金:10%”,请招标方明确到货款是否可以更改为,“进度款、发货款、到货款” (8) “专用合同条款 3 合同价格及支付”中表述的技术服务费付款比例是,“到货:30%、验收70%”,请招标方明确支付节点是否可以更改为,“预付款、到货款、月付款”。

(9) “专用合同条款 6 交货”中表述的“如买方要求推迟交货在6个月以内,则卖方应无条件答应并保管好合同设备并不得因此要求支付任何费用。” 请招标方明确是否可为“因买方原因提出的调整交货计划,买方应支付因此产生的仓储、转运等费用”。

(10) “专用合同条款 8 技术服务”中表述的,“如果此人月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投标人要追加人月数,且不发生费用。” 请招标方明确是否可为“因为卖方原因造成的人周数追加,无需支付超时费用;因为买方原因造成的人周数追加,需支付超时费用”。

(11) “专用合同条款 11 质量保证期”中表述的质保期是,“合同设备性能试验验收证书签署后24个月”,请招标方明确是否可为“合同设备可靠性运行后24个月或货到现场后32个月,两者以先到者为准”。

回复:就以上(1)-(11)项商务合同条款,招标方均不做调整。

8、本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澄清文件为准。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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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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