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要求
(一)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备案;
(二)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来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报备。
二、备案时间及方式
**省注册登记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于2026年3月10日前通过****官方网站“**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专栏(网址https://sthjt.****.cn/)进行备案(依次点击“污染防治-企业用户”进行注册,登录后在“首页”选择“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提交信息和书面承诺。
在外省登记,来我省开展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监测活动的机构,在开展服务活动前登录****官方网站“**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专栏,通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首次备案信息进行验证,完成主动报备,同时补充完善平台系统要求报备的其他信息。已在登记地填报的备案信息无需二次填报。
三、备案查询
公众可在****官方网站“**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专栏查询在我省备案和报备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也可通过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首页“生态环境监测”专栏中的“技术服务机构”专栏,查询**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四、其他事项
(一)技术服务机构应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原备案渠道办理变更手续。
(三****生态环境局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技术服务机构的备案和形式审查,做好政策解读和帮扶指导工作。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可向我厅咨询。
咨询电话:0591-****7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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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