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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534MA7BF2NR49 | 建设单位法人:张良 |
| 张良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县 |
| **省**市**县漓江街36号 |
| ****年产200万套滤清器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 经度:115.620556 纬度: 37.033889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9-18 |
| 邢清环表〔2025〕4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534MA7BF2NR49001X |
| 2025-09-2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10 |
| 2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534MA7BF2NR49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534MA7BF2NR49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181MA0E7CDR4N | 竣工时间:2025-09-23 |
| 2025-09-30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2-10 |
| 2025-12-2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2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1225xafIl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200万套滤****经济开发区漓江街36号(漓江街南侧、六盘路西侧),占地4600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建设年产150万套旋装机油滤清器50万套环保机油滤清器。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200万套滤****经济开发区漓江街36号(漓江街南侧、六盘路西侧),占地4600平方米,总投资2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建设年产150万套旋装机油滤清器50万套环保机油滤清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旋装机油滤清器以盖板、弹簧、纸芯、罐体、橡胶圈等为原料,经组装(注胶、封罐、检漏、涂油、套圈)、印标、包装(封底、装袋及打包)后得到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旋装机油滤清器以盖板、弹簧、纸芯、罐体、橡胶圈等为原料,经组装(注胶、封罐、检漏、涂油、套圈)、印标、包装(封底、装袋及打包)后得到成品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安装VOCs超标报警装置。注胶、印标、封底、组装焊接废气经集气罩+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它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加强对无组织废气的处理,车间密闭并安装顶吸+活性炭吸附装置确保厂界达标。 本项目产品检漏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放量1.2m3/d,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加强固体废物防治,按照《报告表》要求,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按相关标准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并依法办理转移手续。严格落实各类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注胶、印标、封底、组装焊接废气工序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由1套“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15m排气筒排放(安装有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经检测,外排废气全部满足排放标准要求,达标排放。 项目车间密闭,车间顶部加装顶吸集气管道,无组织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由1台“活性炭吸附箱”处理排放(厂界安装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经检测,厂界无组织废气全部满足排放标准要求,达标排放。同时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房外监控点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值≤2.0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10mg/m3。 本项目产品检漏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经化粪****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经检测,项目循环水满足标准限值要求,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全部满足标准限值要求,达标排放。 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经检测,项目产生噪声满足标准限值要求。 废包装袋/箱、不合格品、PP膜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定期外售;破损的废防锈油桶、废水性墨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油泥和污泥、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其他环境管理严格按报告表规定措施落实,确保项目满足环保要求,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排污许可、通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后方可正式生产。项目环保验收档案要依法依规公开、报备。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企业于2025年9月24日取得排污许可登记,排污许可登记编号为:****0534MA7BF2NR49001X。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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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36 | 0.72 | 0 | 0 | 0.036 | 0.036 | / |
| 1 | 隔油+沉淀、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 项目产品检漏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经化粪****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经检测,项目循环水满足标准限值要求,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全部满足标准限值要求,达标排放 | 经检测,项目循环冷却水中,化学需氧量最大日均浓度为34mg/L,悬浮物最大日均浓度为40mg/L,石油类最大日均浓度为0.29mg/L,检测结果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即COD≤50mg/L,石油类≤1.0mg/L。 项目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最大日均浓度为212mg/L,氨氮最大日均浓度为5.55mg/L,悬浮物最大日均浓度为89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最大日均浓度88mg/L,总磷最大日均浓度为12.3mg/L,总氮最大日均浓度为0.9mg/L,检测结果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即COD≤500mg/L,BOD5≤150mg/L, SS≤300mg/L,氨氮≤35mg/L,总磷≤3mg/L,总氮≤45mg/L。 |
| 1 | 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 注胶、印标、封底、组装焊接废气工序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由1套“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15m排气筒排放(安装有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经检测,外排废气全部满足排放标准要求,达标排放。 项目车间密闭,车间顶部加装顶吸集气管道,无组织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由1台“活性炭吸附箱”处理排放(厂界安装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经检测,厂界无组织废气全部满足排放标准要求,达标排放。同时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房外监控点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值≤2.0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10mg/m3。 | 有组织废气: 检测期间,项目注胶、印标、封底、组装焊接废气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最大检测浓度为4.94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2024年修改单要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印刷工业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排放限值,即非甲烷总烃≤50mg/m3; 项目注胶、印标、封底、组装焊接废气排气筒外排废气中,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最大值为0.113kg/t,检测结果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2024年修改单要求,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3kg/t。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为65%,去除效率不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印刷工业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70%要求,故加测生产车间边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经检测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1.9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生产车间边界的要求,即非甲烷总烃≤4.0mg/m3。 项目注胶、印标、封底、组装焊接废气排气筒外排废气中,臭气浓度最大检测浓度为1122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的要求,即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无组织废气: 经检测,本项目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值为0.92mg/m3,检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2.0mg/m3)。项目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为17无量纲,检测结果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臭气浓度≤20(无量纲)。 本项目厂区内车间门口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值为1.9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生产车间边界的要求,非甲烷总烃≤4.0mg/m3。 项目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最大值为1.69mg/m3,任意一次浓度最大值为1.69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排放限值要求(厂房外监控点1h平均浓度≤2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10mg/m3) |
| 1 |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经检测,项目产生噪声满足标准限值要求 | 项目南侧、西侧、北侧与其他单位紧邻,不具备检测条件,企业夜间不生产。经检测项目东厂界昼间噪声范围为54-55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dB(A) |
| 1 | 加强固体废物防治,按照《报告表》要求,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按相关标准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并依法办理转移手续。严格落实各类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 已落实,废包装袋/箱、不合格品、PP膜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定期外售;破损的废防锈油桶、废水性墨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油泥和污泥、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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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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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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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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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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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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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