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公共卫生临床楼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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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家被废。。。3 家接连刚(甲方)。。。

2025 年 9 月 11 日, ****医院发布 《 2025 年公共卫生临床楼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预算 ****0000 元 。

建设目标:鉴于公共卫生临床楼项目已纳入国家 “平急两用” 建设工程重点项目调度管理,按照两院区合并,“平急结合” 的工作思路,科学优化设计方案,配合医院发展定位。

该****医院建设,补齐乌****医院的短板,提高公共卫生防治能力,为医护工作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为患者提供舒适便捷的就医环境;同时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业务系统平台化、体系化,建成标准化、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现代化信息管理体系,强化医院管理,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行为,提高运行效率,突破管理难点,建设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应用系统,****医院,有机整合业务和管理信息,****中心实现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利用和共享,****总院现有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同步和共享,保持业务流程一致,满足平急结合使用需求。

在此基础上,提前规划并对现有信息化系统进行扩充,以满足高等级电子病历评级、互联互通测评、智慧服务、智慧管理等评级要求,以评促建,整合**路院区、**路院区、公共卫生临床楼,打造 500 张床位的精细化、集成化信息系统,“平时” 正常开展诊疗业务,“急时” 快速切换满足传染病救治需求。

中标结果

2025 年 10 月 17 日发布中标结果, ****集团****公司 ****0000 元(中)。

主要标的:
品牌: 联众智慧、 科联科医疗、联想、 商挚、深信服、信锐、 中星微技术、 爱谱华顿、 PUSG、 海康威视、锐捷、来邦等。

结果更正公告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航天****公司 ****0000 元(中)。

主要标的:
品牌: yarward、九聚、连帆、诺博、超聚变、英方、锐捷、中星电子、普天汉飞、ITC、嘉荣华、科士达、亚信、网神、海康威视等。

投诉处理结果

2026 年 1 月 19 日, ****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 ****医院公共卫生临床楼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0-1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集团****公司


被投诉人:****医院


当事人:乌****交易中心****采购中心)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采购人无视评审结果,违法变更中标结果,废除投诉人中标资格。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采购人因评审过程未按规定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变更原中标候选人顺序的行为不属于依法重新评审的情形,变更行为无效。


投诉人所投“A4打印机、针式打印机、A4打印一体机、A4扫描仪”等产品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原第二中标候选人中****公司,因与投诉人投标时使用相同品牌产品,评审时不应被列入中标候选人名单,即无顺延中标资格的法定依据。


原第三中标候选人航天****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产品的节能认证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要求。


本投诉不属于可以从合格中标候选人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6 年 01 月 19 日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医院公共卫生临床楼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0-1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公司


被投诉人:****医院


当事人:乌****交易中心****采购中心)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投诉人认为更正后的现中标供应商的选择不合理。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采购人因评审过程未按规定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变更原中标候选人顺序的行为不属于依法重新评审的情形,变更行为无效,投诉事项成立。


原中****集团****公司所投产品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诉人为原第二中标候选人,****集团****公司投标时使用相同品牌产品,评审时不应被列入中标候选人名单,即无顺延中标资格的法定依据。


原第三中标候选人航天****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产品的节能认证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要求。


本投诉不属于可以从合格中标候选人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6 年 01 月 19 日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医院公共卫生临床楼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0-1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被投诉人:****医院


当事人 1 :乌****交易中心****采购中心)


当事人 1 :航天****公司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更正后的现中标供应商存在未按要求提供所投产品中全部“****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节能产品的认证证书,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不应被选为中标人。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航天****公司投标文件未提供台式计算机、激光打印机等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要求,投诉事项成立。标书代写


采购人因评审过程未按规定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变更原中标候选人顺序的行为不属于依法重新评审的情形,变更行为无效。


原中****集团****公司所投产品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原第二中标候选人中****公司,因与原中****集团****公司投标时使用相同品牌产品,评审时不应被列入中标候选人名单,即无顺延中标资格的法定依据。


原第三中标候选人航天****公司未提供部分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要求。


本投诉不属于可以从合格中标候选人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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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0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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