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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厅 ****中心港区**作业区工程(一期) 使用**非深水岸线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01-26 08:43
豫交规划许〔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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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建设项目使用**岸线许可申请表》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法》《**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港总体规划(2035年)》《**省**岸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港发展建设需求,根据《**港总体规划(2035年)》,****中心港区**作业区工程(一期)使用相应的**非深水岸线。
二、拟建工程位于****示范区姬石镇,**右岸,**8个1000吨级件杂货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349万吨。项目建设符合《**港总体规划(2035年)》,同意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570米泊位长度使用所对应的**非深水岸线。
三、项目法人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岸线性质和用途,不得自行转让岸线使用权。
四、项目法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套建设必要的安全监督及环境保护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码头运营与作业要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五、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本批复将自动失效。如在本批复失效后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岸线,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