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心港区**作业区工程(一期)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日期:2026-01-26 08:50
豫交规划许〔2026〕2号
****集团****公司:
你公司《****中心港区**作业区工程(一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港务〔2026〕3号)及《****中心港区**作业区工程(一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航道法》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组织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示范区姬石镇,**右岸,距上游国道G107**大桥约1公里。拟建工程所处河段河势稳定,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原则同意选址方案。
二、代表船型
拟建码头所处河段航道规划等级为Ⅲ级。原则同意《航评报告》经论证选用1000吨级货船(60×10.8×2.8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深度,下同)作为设计代表船型,2000吨级货船(67.6×13.8×3.2米)作为兼顾船型。
三、航道通航条件影响
(一)码头泊位长度
拟建码头建设8个1000吨级件杂货泊位,采取顺岸式布置,泊位长度570米,通过陆上开挖和退建堤防形成港池,码****中心线142米,满足《内河通航标准》相关要求,原则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码头平面布置方案和码头泊位长度取值。
(二)码头前沿停泊水域
拟建码头设计水深取3.6米,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取21.6米,不占用主航道,满足《内河通航标准》相关要求,原则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码头停泊水域尺度取值。
(三)码头回旋水域
拟建码头回旋水域布置为椭圆形,沿水流方向的长度150米,垂直水流方向的宽度取90米。码头回旋水域不占用主航道,满足《内河通航标准》相关要求,原则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回旋水域尺度取值。
四、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为确保拟建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导助航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等,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并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航评报告》经论证的工程平面布置方案开展下阶段工程设计及施工建设,并将《航评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五、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航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清除情况、工程有关通航的技术参数等资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邀请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参加。
(二)请相关单位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监督检查,并在建设项目开工、竣工后一个月内分别向我厅报送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三)请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做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在开工建设前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的内容与本审核意见的符合性进行核查;发现建设单位违反本审核意见后,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上报。
(四)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并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分析论证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五)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