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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市**区**公园路1****中心****服务大厅(********审批办
联系方式:******中心不动产办证大厅受理窗口,联系人:张玮,联系电话:****2108
|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权利类型 |
坐落 |
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份额 |
| 1、 |
黄有恒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市**路32号市火柴厂宿舍2号楼704房 |
HK054435 |
黄闻岸 |
50% |
| 2、 |
黄有恒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市**路32号 |
****005937 |
黄闻岸 |
50% |
| 备注 |
原黄有恒、吴秀花共同共有,吴秀花共有份额占50%、 现黄闻岸占50%,土地分摊面积为31.71㎡。 |
|||||
登记机构:****规划局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