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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252025XS****592号),项目名称:**县消防应急救援能力提升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拟选位置:**县**镇。因规划调整,原选址位置无法满足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建设单位于2026年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将该证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撤回《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252025XS****592号),并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予以注销作废。
特此公告。
******局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