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盛龙热镀锌有限公司南部厂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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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德清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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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1)地块描述

******厂区地块位于**省**市**县**镇,地块四至范围:**德****公司,南至**慧盈城,****五金厂,北至广爱路。根据业主单位提供的地块资料和人员访谈了解,****分为北厂区和南厂区,北厂区主要为生产区(厂区属于自有产权),南厂区主要为镀锌成品堆放区、原料仓库、危废仓库和办公用房(租赁******公司部分厂区,******公司土地证面积为6707.79m2),本次调查地块为租赁的南厂区,南厂区地块用地面积约4320m2,地块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

根据地块历史卫星影像资料、人员访谈以及现场踏勘,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公司、****(南厂区),1998年之前主要为农田,1999年开始建设******公司,2013年出租给****(作为企业南厂区,早期为堆放镀锌件成品和办公用房,2016年北厂区的小件热镀锌生产线搬迁至南厂区生产,2022年拆除小件热镀锌生产线搬回至北厂区,南厂区2023年以后主要作为镀锌件成品堆放、危废仓库和办公使用)。地块外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农居房、河流、学校、养殖水塘、沿街商铺、汽修汽配及工业企业。地块及周边未发生过污染事故,现场踏勘期间,地块内未发现明显污染痕迹。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2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浙政发[2016]47号),以及《****生态环境厅 ******厅 ****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符合以下情形的地块,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乙类地块,是指2019年1月1日后曾存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且用途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的(不包括敏感用地),或者生产经营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

本次调查地块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湖环函[2024]6号)文件,****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属于2019年1月1日后曾存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租赁到期后,现计划将租赁区域归还出租单位******公司,属于浙环发〔2024〕47号文件中乙类用地,因此******厂区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地块内污染识别情况

根据卫星历史影像资料、人员访谈以及现场踏勘了解,地块内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公司、****南厂区,1998年之前主要为农田,1999年开始建设******公司,2013年出租给****(作为盛龙热镀锌企业南厂区,早期为堆放成品和办公,2016年开始建设小件热镀锌生产线,2022年拆除小件热镀锌生产线,2023年至今主要作为成品堆放和办公使用)。企业生产及成品堆放过程产生的污染物可能对本次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根据企业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了解,地块内主要考虑******公司和****(南厂区)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染,主要关注特征污染物为锌、六价铬、总铬、铜、镍、石油烃(C10-C40)、pH、砷、汞、氟化物、苯并[a]芘。

(3)地块周边污染识别情况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了解,地块外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农居房、河流、养殖水塘、沿街商铺、汽配汽修厂及工业企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可能对本次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根据企业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了解,主要考虑****(北厂区)、****粘合剂厂、******公司、**县****公司、汽修汽配等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染物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影响;地块外主要关注特征污染物为锌、六价铬、总铬、铜、镍、石油烃(C10-C40)、锌、pH、砷、汞、氟化物、苯并[a]芘、甲醛、甲苯、二甲苯。

(4)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监测工作

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4个土壤采样点位,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对照采样

点位,共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22个(含2个平行样品);地块内共布设地下水采样点位3个,地块外布设1个地下水对照点采样点位,共采集并送检地下水

样品5个(含1个平行样品)。

(5)评价标准

本次调查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所划分的第二类用地。因此,本次调查土壤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和《**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非敏感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锌、总铬、氟化物按照《**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非敏感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甲醛按照《**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本次调查地块周边无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因此,本地块地下水质量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进行评价,对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之外的指标,可以按照《**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补充指标进行评价,氯甲烷按照美国EPA饮用水标准值进行评价,甲醛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3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评价,总铬无评价标准。

(6)调查结果分析

根据检测结果,地块内各点位土壤样品所检测的各项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和《**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的非敏感用地筛选值,锌、总铬、氟化物满足《**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非敏感用地筛选值,甲醛满足《**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因此,地块内土壤质量状况满足工业用地要求。

地块内地下水受检样品除浊度、肉眼可见物、溶解性固体总量、氨氮、锰、氯化物存在超标外,其他可检出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IV类水质标准限值。地下水浊度、溶解性固体总量、氨氮、氯化物为感官性指标和一般化学指标,锰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附录H中有毒有害指标,因此针对地下水锰开展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地下水锰无相关暴露途径,对人体健康无风险;同时本次调查地块及周边地下水为非饮用水源,地块为工业用地,地下水不会被开采使用;因此,地块内地下水总体风险可控。

(7)结论

综上,******厂区地块满足第二类用地及非敏感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初步调查可结束,后续无需针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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