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18469C):
你单位报来的《****工业园区路网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收悉,我局按相关规定对该方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方案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工业园区项目路网工程位于**省**市**县**街道,行政区划属于**街道管辖,项目建设区起点(工业大道一段起点)地理坐标:东经105°47′7.08″,北纬26°50′13.61″,项目建设区终点(工业大道二段终点)地理坐标:东经105°48′52.26″,北纬26°50′18.05″。项目建设区西侧连接中石化大道,东侧连接黔洪公路,沿途连接已建道路,交通较为便利。
该项目共7条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全长6573.36m。由改造道路区,工业大道一段区,产业园道路区,工业一支路区,工业二支路区,工业大道环道区,工业大道二段区和施工临时用地区8个一级分区组成。
项目用地面积为18.73hm2,永久占地面积18.57hm2,临时占地面积0.16hm2,其中改造道路区0.52hm2,工业大道一段区7.39hm2,产业园道路区2.98hm2,工业一支路区0.67hm2,工业二支路区0.66hm2,工业大道环道区2.69hm2,工业大道二段区3.66hm2和施工临时用地0.16hm2。建设单位通过货币的方式进行经济补偿,不涉及安置,拆除****拆迁办集中处理,运至政府指定位置。项目用地范围内无重要专项设施,不涉及专项设施改(迁)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后,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9.84%,土壤流失控制比1.11,渣土防护率98.45%,表土保护率98.14%,林草植被恢复率99.28%,林草覆盖率22.10%。六项指标均可达到设计水平年的防治目标值。
项目总建设工期12个月,项目于2025年11月动工,预计于2026年10月完工;工程总投资23219.2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7525.25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上级资金及企业自筹。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确定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为18.73hm2 ,永久占地面积18.57hm2,临时占地面积0.16hm2。
(三)同意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生产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3541.573万元(其中主体已计列投资252.963万元,该方案新增投资3288.61万元),均为静态投资。水土保持工程静态总投**工程措施费2467.305万元,植物措施费826.668万元,临时措施费45.687万元,独立费用168.451万元(其中监理费52.640万元,监测费14.170万元),基本预备费10.975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2.487万元。
(六)项目后期建设中,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集中堆放、拦挡、排水、苫盖和回覆利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或在道路旁边堆弃;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迹地整治并恢复植被。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将水土保持措施设计细化到施工图上,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
(二)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生产建设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提高水土**利用效率,做好表土的剥离与保护利用,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每年3月底前向我局报告上一年度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我局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推进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通过**省水土保持大数据平台(https://stbc.****.cn:8081/)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等资料。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通过**省水土保持大数据平台(https://stbc.****.cn:8081/)提交监理实施细则、月报和总结报告等资料。
(六)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
四、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你公司应依法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单位为项目所在县(市、区)税务部门,缴纳方式为自****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本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 22.487万元,应于项目征用地结束后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对逾期或不按规定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以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 3 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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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