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商务厅
法定代表人:沈裕谋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中伦****事务所
负责人:彭维汉
甲方为****的需要,更好地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请,并应甲方的要求委派何畅文、狄丽君、刘思湘等律师组成律师团,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贰年,自2026年1月23日起至2028年1月22日止。本合同期满如甲乙双方需续签,另行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第三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为甲**确、及时实现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行政职能,充分发挥行政效能提供全面法律服务。乙方应在甲方的委托下进行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3.1为甲方重大决策事项、重要行政行为提供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
3.2协助甲方起草、审核合同、协议等;
3.3对甲方起草、制定和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提供合法性评估;
3.4协助甲方对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文件、政策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3.5为涉及甲方的诉讼、仲裁、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
3.6参与处理日常信访矛盾纠纷,根据实际需要为信访案件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并提供法律意见;
3.7协助甲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3.8协助甲方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推进依法行政;
3.9每个工作日乙方需指派一名律师到甲方处值班。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4.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权益。
4.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高效、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4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4.5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4.6乙方律师****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7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凭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 律师的考核
甲方对乙方及乙方指派律师具有考核权限,按年度对乙方及乙方指派律师进行考核评价,法律顾问费跟考核结果挂钩。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6.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依法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6.3甲方应当及时、足额的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6.4甲方指定颜桂飞(手机186****4654)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6.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条 法律顾问费
7.1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拾玖万捌仟元(¥198000元/年);
7.2第一年法律顾问费支付时间: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半年内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玖万玖仟元(¥99000元),本年度服务期限届满后,经甲方考核合格,支付剩余律师费人民币玖万玖仟元(¥99000元);
7.3第二年法律顾问费支付的时间:本年度服务期限开始后半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玖万玖仟元(¥99000元),本年度服务期限届满后,经甲方考核合格后,支付剩余本度剩余律师费人民币玖万玖仟元(¥99000元);
7.4甲方应将法律顾问费支付到乙方如下账户:
户名:**中伦****事务所
账号:810********1000001
开户行:**银行**河支行
7.5对于本合同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8条、第3.9条法律事务乙方不收取费用。对于本合同第3.6条、第3.7条法律事务如需委托乙方办理涉诉事项,双方同意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按照《**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给予适当优惠。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当结清有关费用。涉及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的结算,由该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7.6本项目如涉及到其他费用的,**市和出差城市的市内交通费以及出差期间的伙食费由乙方承担,城际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8.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8.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2.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8.2.2因乙方律师工作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8.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8.3.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8.3.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事实等情形或提供的材料存在不合法有效、不准确、不真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8.3.3甲方逾期30个自然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的。
上述1、2项因甲方的过错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经支付的法律顾问费。
9.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并支付延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
第十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办律师(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