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基本信息 | |||
| 交易编号 | **** | 标的所在地区 | **省**市**区石牌街道 |
| 标的名称 | **市**区**大道西6、8****商贸大厦2009单元 | ||
| 标的类别 | 房产 - | 出租用途 | 商业 () |
| 特色 | 繁华商圈,名企入驻,交通便利,创业首选,可注册办公 | ||
| 标的价格 | |||
| 挂牌价格 | 2,908.00元/月/每平方米 | ||
| 价格说明 | 租金自第3年起每年递增1元/平方米。 | ||
| 标的面积(总面积) | 48.47 平方米 | ||
| 标的面积描述 | |||
| 租赁期限 | |||
| 租赁期限 | 租期:1-6年 | ||
| 免租期限 | 面议 | ||
| 标的权证信息 | |||
| 权证名称 | |||
| 权证编号 | |||
| 权证所列示的面积 | 平方米 | ||
| 权证列示规划用途 | |||
| 产权人(业主姓名) | **** | ||
| 是否查封 | 否 | ||
| 是否抵押 | 否 | ||
| 是否共有 | 否 | ||
| 产权情况说明 | |||
| 标的使用情况 | |||
| 标的使用情况 | 占用 (原租赁合同期限:2026-03-31) | ||
| 披露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10工作日 | ||||
| 延牌规则 | 如征集到的符合条件(报名登记通过)的意向方不足(1)家,信息发布终结。 | ||||
| 交易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 | ||||
|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 |||||
|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 1.场地交付以实际交付日为准,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确定具体的交付时间及租赁合同的起租时间。 2.标的交易面积即为租赁面积,租赁合同的签订以交易面积为准;意向承租方在参与本次招租前应事先考虑该交易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合理确定报价,承租方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3.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意向承租方在参与本项目前,已充分了解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等。)、承租的具体要求,愿意接受出租方披露的《租赁合同》全部内容。承租方的承租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策的规定,须按出租方规定的用途合法使用,服从出租方的各项管理。 4.承租方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改动其整体框架结构。 5.承租方的承租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策的规定,能按出租方规定的用途合法租住,服从出租方的各项管理。 6.承租方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改动其整体框架结构。 7.意向承租方在参与本项目前已充分了解招租场地的现状、招租项目具体要求,愿意接受出租方展示的《租赁合同》全部内容。 8.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需向出租方交纳相当于挂牌价格首月租金的金额作为诚意金。意向方如不及时足额交纳诚意金,视为自行放弃竞价参与资格;如通过公开竞价意向方未被确认为出租标的物承租方,竞价活动结束后凭诚意金收据原件,出租方五个工作日内按原款途不计息退回。若通过公开竞价意向方被确认为出租标的物的承租方,所交纳的诚意金自动转为首月租金,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自行补足。若通过公开竞价意向方被确认为出租标的物的承租方,但未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将没收意向方所交纳的竞价诚意金。 详见附件材料《国有资产出租信息情况披露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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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置与处置事项 | |||||
| 交易保证金 | 线下收取交易保证金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
| 保证金交纳方式 | 交易保证金收款账号如下: 开户行:工商银行**石牌支行 开户名称:**市****公司 账号:360********00363619 | ||||
| 意向方资格条件 | |||||
| 是否允许联合体登记 | 否 | ||||
| 是否允许意向方线上报名 | 是 | ||||
| 报名登记方式 | 可线上报名或线下报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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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方承诺 | |||||
| 联系人信息 | |||
| 联系人 | **市****公司 | ||
| 联系方式 | ****8616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特别声明 | |||
| 1、该项目信息由国有企业(出租方)对项目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出租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交易所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