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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委员会****卫生院灾后恢复重建(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2月1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商贸有限公司 | ||||
| 地址:**省**市**区黎阳路街道嵩山路与卫河路交叉口通力门业综合楼西楼512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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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2025年12月4日针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商贸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2月16日向我单位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事项3和4未履行法定质疑前置程序,不予受理。受理投诉事项如下: 1.****委员会****卫生院灾后恢复重建(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询价通知书中的参数与**普利德PLD7900L技术参数描述完全一致,严重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对代理机构及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认为答复未明确询价通知书整体实质性参数。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1、2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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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