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
项目名称:****门(急)诊诊疗信息页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门(急)诊诊疗信息页管理系统建设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万元):11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医院现有核心信息化系统(HIS、LIS、PACS、EMR等系统)均由****实施建设,核心系统均是厂商自主研发的一体化软件产品,原厂商拥有软件的全部源代码和软件著作权,产品具有独立知识产权,且因双方保密条款的约定,源代码不可对外开放,属于原厂商的专有技术,第三方无权调用查看属于厂商的专有技术。本次采购的信息化系统门急诊****医院现有软件系统的延续性建设,上线后需与院内现有系统实现无缝对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 门急诊诊疗页系统涉及大量患者数据信息,需要与院内已建设系统实现关联关系。如需要与HIS系统的患者基本信息、诊疗记录、医嘱数据对接,与电子病历系统对接调取病历文书等。原厂商设计的“一体化”系统则能保证各个系统之间的数据无缝对接,确保历史数据的完整性和新数据的一致性。若更换厂商,因不同厂商的软件系统使用的是不同的技术架构和运行逻辑,系统之间兼容性差、数据交换不畅,因数据标准和接口规范的差异,会导致数据对接和流程适配存在风险,导致服务中断或效率下降。因此,****医院业务流程的深度整合,保证充分、完整地调用各系统的数据,实现**系统与院内现有系统的信息互联互通,保持院内信息化整体建设的标准统一、结构统一、逻辑统一、数据统一,须继续延用原厂商的信息化系统,原厂商能够在现有技术架构基础上完成本次延续性建设,具有唯一性及不可替代性。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拟由****作为合格服务商继续提供服务。 ****财政局文件(普财采〔2019〕1号)《****市级政府》第二条第(一)款第7项“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其他情况”的规定,故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向****进行采购。
名称:****
地址:**省**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
2026-01-27至2026-02-02
其他:如有异议,请异议方在公示期内将阐明详细理由的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函(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送至我单位,由我单位进行答复,书面异议函一式两份。
1.采购人信息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县**镇北川路8号
联系电话:0879-****169
2.财政部门
联 系 人:****财政局
联系地址:**县凤玉路56号
联系电话:0879-****959
3.采购代理机构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市盘****商务中心A座10楼
联系电话:0871-****3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