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江门市永发水产有限公司取水许可决定书

审批
广东-江门-新会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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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市****公司取水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1-26

新水许准〔2026〕11号

江****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6****公司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取水许可。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取水工程项目在石板沙水道(东经113°10'46.26 ,北纬22°28'53.28 )采用提水方式取地表水,取水主要用水产品冷冻加工及非食用冰生产,年最大取水量20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0.075万立方米。项目取用水应严格按照及**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 第2部分:工业》(DB44/T 1461.2-2021)执行。

二、项目生产废水全部回收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三、你公司应落实水**节约和保护措施,按规定在取水点安装取水计量设施,预留数据远程传输端口,确保节水和水**保护措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在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我局报送取水许可证申领表、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有关材料,申请验收核发取水许可证。

五、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行。

六、本项目取水许可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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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6日



抄送:****门市****税务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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