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霞浦县][设计]霞浦经济开发区水产品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智慧园区项目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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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水产品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智慧园区项目设计

答疑纪要(一)

招标项目编号:****

各投标人:

****开发区水产品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智慧园区项目设计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答疑如下:

提问1、质疑事项 1.1商务评分项“项目负责人”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竞争。 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部分“项目负责人”条款:“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单一人员)持有:①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②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证书(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E);③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专业】;④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证书;以上条件同时满足4项及以上的得3分,同时满足3项的得2分,同时满足2项的得1分。项目团队人员均不得兼任,需为投标人单位正式职工,需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中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1.1:****园区项目设计,****园区信息化、智能化设计的专业能力,而非对单一人员叠加多重高等级证书的硬性要求。上述条款要求项目负责人同时持有4类高等级专业证书,在行业内极为罕见——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E、咨询工程师(投资)(电子信息专业)、高级工程师证书均为独立领域的高含金量资质,单一人员同时取得4类证书的比例极低,直接导致绝大多数具备实际设计能力但证书组合不完整的潜在投标人被排除在外。据行业数据统计,此类证书组合的人员**范围内不足百人,且多集中于少数大型企业,该条款实质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客观上指向特定供应商,严重限制市场竞争的充分性。 法律依据1.1:违反了(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标办法应当明确具体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当量化,不得含有倾向性、歧视性或者其他不合理条款。”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项目负责人4 项证书分别对应本项目信息系统管理、信息安全管控、投资咨询论证、技术落地实施四大核心设计需求,是对负责人综合能力的合理要求,非单纯证书叠加; 2.采用梯度计分规则(2 项及以上即可得分),无硬性全满足要求,兼顾不同投标人人才情况; 3.资质均为国家统一认证,无排他限制,“每满足一点得1分“为弹性评分,未设强制门槛。4.本信息化工程遵循《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投标人法律适用错误。

提问2、质疑事项 1.2商务评分项“技术负责人”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竞争。 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部分“技术负责人”条款:“投标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单一人员)持有:①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②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证书(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E);③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④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证书;以上条件同时满足3项及以上的得3分,同时满足2项的得2分,满足1项的得1分。项目团队人员均不得兼任,需为投标人单位正式职工,需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中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1.2:技术负责人的核心职责是保障项目设计的技术可行性与专业性,而非证书数量的叠加。该条款要求技术负责人同时持有3类及以**等级证书,****园区项目设计的实际技术需求无直接关联——项目设计的技术能力取决于团队协作、过往项目经验及技术方案的科学性,而非单一人员的证书组合。此类高门槛证书要求,同样导致大量具备实际技术实力但证书不全的潜在投标人被排斥,尤其是中小企业因人才结构特点,难以满足此类叠加式证书要求,进一步压缩了中小企业的竞争空间。 法律依据1.2:违反了(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技术负责人要求统筹技术可行性、解决跨领域技术问题的核心职责,匹配项目多领域交叉的技术设计需求;2.梯度计分(1 项即可得分),未设置高门槛,且技术能力还可通过技术方案、业绩等评分项体现,形成互补;3.证书均为国家统一认证,无排他限制,“每满足一项得1分“为弹性评分,未设强制门槛。4.本信息化工程遵循《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投标人法律适用错误。

提问3、质疑事项 1.3商务评分项“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设置不合理等级要求,限制潜在投标人竞争。 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部分“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条款:“投标人具备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符合一级服务资质要求的得1分。需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1.3:****园区设计涉及的信息安全需求,核心是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标准,具备基础的信息安全设计能力,而非要求一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的等级差异,主要体现在服务规模、业务范围等方面,与项目设计阶段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无直接对应关系——一级资质多为大型企业持有,中小企业普遍仅具备二级及以下资质,但完全能够满足本项目设计阶段的信息安全需求。该条款限定“一级服务资质”方可得分,实质是通过资质等级设置门槛,排斥中小企业参与竞争,违背政府采购鼓励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1.3:违反了(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分标准应当量化,不得含有倾向性、歧视性或者其他不合理条款。”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下列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设定与采购项目无关的资格条件;(二)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资质等级;”

答: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等级资质差异体现的是更高等级的安全设计、风险防控能力,****园区后续运营的核心数据安全需求,是保障设计方案专业性的必要要求,未超出项目实际需要;2.该资质要求是项目实际需要的资质等级,未超出项目设计的信息安全需求,3.本信息化工程遵循《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投标人法律适用错误。

提问4、质疑事项 1.4商务评分项“公司实力”设置不合理资质等级要求,限制潜在投标人竞争。 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部分“公司实力”条款:“为确保咨询设计单位更好地指导与配合项目后续建设,投标人具有以下证书:①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认证(ITSS)证书(业务领域为咨询设计)的得0.5分;②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CS2级或以上证书的得0.5分。本项满分1分。需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1.4:ITSS认证(咨询设计领域)、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CS2级及以上证书,均属于对企业综合服务能力的等级评定,与本项目“智慧园区项目设计”的核心需求关联性较弱。项目设计的核心竞争力在于设计方案的创新性、可行性及团队的专业设计能力,而非企业的综合服务等级资质。此类条款要求企业必须持有特定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得分,实质是通过资质门槛排除部分有实际设计能力但未取得相关等级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尤其是中小企业因发展阶段限制,往往难以投入大量**获取此类等级认证,但具备足够的项目设计能力。 法律依据1.4:违反了(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标办法应当明确具体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当量化,不得含有倾向性、歧视性或者其他不合理条款。”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执行。

1. ITSS 咨询设计认证、CS2 级及以上证书,保障设计方案标准化、可落地性,且能实现设计与后续建设、运维无缝衔接,与项目核心设计需求高度相关;2. CS2 级为基础等级、ITSS 认证无规模限制,且分项计分(单资质即可得 0.5 分),无硬性全满足要求或仅高等级资质得分要求;3. 所有资质、人员要求均与项目设计及合同履行高度相关,核心目的是保障项目设计质量、确保设计方案符合项目实际落地要求,为项目后续建设、运营奠定坚实基础。4.本信息化工程遵循《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投标人法律适用错误。

注:本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原招标文件中有相同或相似内容做同样修改,并以本答疑纪要为准。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 期:2026年01月2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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