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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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2025年食堂扩建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小学2025年食堂扩建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小学2025年食堂扩建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基地****社区电商生态城23栋3楼4-085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万****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拟派项目经理李松存在担任其他在建项目项目经理的情形,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及履约资格要求,其投标资格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中明确规定,项目负责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核心资格要求:一是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二是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三是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四是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注册证书等证明材料。该要求属于保障项目施工质量、进度及履约稳定性的关键实质性条款,是投标供应商具备投标资格的必要前提,****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 经质疑人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及相关建设工程监管渠道多方查询核实,获取的客观信息显示:李松(执业证书编号:贵 252********00883)目前仍担任 “****银行**支行外墙修缮改造工程” 的项目经理。该项目编号为 520********50001,建设性质为改建,建设单位为****,项目地址位于**县**县**镇九零路 02 幢,总建筑面积 2672.04 平方米,总投资 161.19 万元,计划开工日期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计划竣工日期为 2026 年 02 月 17 日。 截至本质疑函出具之日,该项目尚未竣工,仍处于正常施工阶段,李松作为该项目项目经理的任职信息未发生变更,其在该项目中的履约义务尚未终止。 **万****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明确 “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在其他项目担任负责人(项目经理)”,与上述客观事实严重不符。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六条 “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之规定,**万****公司的行为已构成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政府采购法定投标义务的行为,其投标资格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事实依据:1.****小学 2025 年食堂扩建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截图(附件 1,查询链接:https://ggzy.****.cn/zfcg/zbcjjggg/gc_****437/202601/t****0119_****9648.html),证明中标供应商为**万****公司,拟派项目经理为李松及对应执业证书编号; 2.**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银行**支行外墙修缮改造工程” 项目详情查询截图(附件 2,查询链接:https://jzsc.****.cn/data/project/detail?id=****699),证明该项目的建设周期、未竣工状态及李松为该项目项目经理的登记信息; 3.****银行**支行外墙修缮改造工程备案信息截图(附件2,含项目相关备案信息),证明该项目的合法性及当前仍处于在建状态的事实;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 “供应商资格条件” 及 “商务要求” 相关条款截图(附件4),证明招标文件对项目经理 “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 的实质性资格要求;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六条:“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七)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节 “无效标条款” 中 “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相关规定。
请求:1.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及本项目招标文件 “废标条款” 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万****公司的中标资格,追究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公司及项目经理李松的违法违规行****财政厅、****交易中心备案,记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者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之规定,结合本项目本次投标有效供应商为 9 家(符合法定数量要求)的实际情况,请求采购人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将中标资格顺延至第二中标人; 3.依据 2025 年 7 月 30 ****财政厅、******厅、****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省开展 2025 年政府采购领域 “四类”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 “一、工作内容(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的专项整治要求,请求对**万****公司提供虚假承诺、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严查,依法处以罚款、****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向社会公开; 4.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 之规定,请求责令**万****公司承担因本次违法投标行为给采购活动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致:**** 贵公司于2026年1月19日提交的项目名称:****小学2025年食堂扩建项目项目序列号:****的质疑已收悉,经核查,现就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及本项目招标文件 “废标条款” 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万****公司的中标资格,追究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公司及项目经理李松的违法违规行****财政厅、****交易中心备案,记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回复:**万****公司提供虚假承诺核查情况属实,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相关规定处理,取消中标资格。 质疑事项2: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者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之规定,结合本项目本次投标有效供应商为 9 家(符合法定数量要求)的实际情况,请求采购人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将中标资格顺延至第二中标人; 回复: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相关规定处理。 质疑事项3:依据 2025 年 7 月 30 ****财政厅、******厅、****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省开展 2025 年政府采购领域 “四类”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 “一、工作内容(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的专项整治要求,请求对**万****公司提供虚假承诺、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严查,依法处以罚款、****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向社会公开; 回复: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相关规定处理。 质疑事项4: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 之规定,请求责令**万****公司承担因本次违法投标行为给采购活动造成的全部损失。 回复: 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相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5个****财政局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相关规定处理。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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