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院拟为在职职工及职工家属购买补充住院医疗、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保险三项责任,购险人可选择“补充住院医疗”或“补充住院医疗+重大疾病”方案,即参保人员在参加补充住院医疗的前提下自愿选择是否参加重疾保险。退****医院购买意外保险。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单位共有1867名在职职工、35名退休返聘职工、472名离退休职工。
二、收费方式实行分段收费,按未成年、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三档收费;职工家属按年龄段收费,具体为0-18周岁、18-60周岁、60周岁以上。(附件:报价单)
三、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 |
保险责任项目 |
保险 金额 |
赔付标准 |
| 职工 (包含退休) |
重大疾病 |
10万 |
确诊按照保额100%给付 |
| 补充住院医疗 |
5万 |
100元/次免赔额,按100%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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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家属 |
重大疾病 |
10万 |
确诊按照保额100%给付 |
| 补充住院医疗 |
5万 |
100元/次免赔额,按100%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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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返聘专家 |
意外身故/伤残 |
5万 |
身故按保险金额一次性赔付;伤残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 |
| 意外住院津贴 |
15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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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医疗(门诊+住院) |
1万 |
100元/次免赔额,按100%赔付 |
补充住院医疗:新增被保险人承担除重大疾病既往病史责任以外的其他既往病史责任,对转保及续保人员承担含重大疾病的既往病史责任。
对于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全体职工及其配偶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因妊娠、分娩等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报销后剩余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可享受补充医疗报销。
被保险人****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内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如下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剩余合理的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即起付线和按比例自付部分),每次住院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照100%赔付。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在等待****公司****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规定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该参保人员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中: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协议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参保人员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协议约定的重大疾病,但在此前已患有该项重大疾病的既往病史的,保险人按参保人员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意外身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身体伤残时,将依据工伤伤残标准进行等级认定。从伤残十级按保额的10%起赔,伤残九级按保额的20%起赔,以此类推,伤残一级将获得100%保额的赔偿。
意外医疗: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住院进行治疗,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在每次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照100%赔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赔付金额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报销范围涵盖了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
意外住院津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按照每天150元的标准给付住院津贴。从被保险人住院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四天开始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累计最高赔付180天。
四、其他事项
1.对既往病史的说明:重大疾病保险不承担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的既往病史责任。
2.对投保时等待期的说明:补充住院医疗不设置等待期;重大疾病保险等待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购险人已购上年度重大疾病保险,本次继续参保视为续保,不设置等待期)。
3.重大疾病类型:按照《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共28种。
请填写附件《报价单》,并附上《营业执照》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上述材料需加盖公章。
时 间:2026年1月27日—1月29日
资料发送方式:扫描版发送至邮箱****@163.com或提交纸质资料至人力**部
联系方式:人力**部(****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