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搏罗脱硫石膏加工项目(一期)节能审查整改完成情况的证明

审批
贵州-六盘水-六枝特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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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搏罗脱硫石膏加工项目(一期)节能审查整改完成情况的证明
发布时间: 2026-01-26 17:13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搏罗脱硫石膏加工项目(一期)节能审查整改完成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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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局:

《****改革局关于上报**搏罗脱硫石膏加工项目(一期)节能审查整改情况及出具相关证明的请示》(六枝发改呈〔2026〕11号)收悉,**搏罗脱硫石膏加工项目(一期)属未办理节能审查手续开工建设项目,企业已停工整改完成并补充提交了节能报告。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委依据实际情况对该项目出具节能审查相关证明,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经审查,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相关要求如下:

一、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应控制在6124.04吨标准煤(当量值)、6915.99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下,其中年消耗电力控制在443.02万千瓦时以下(含自建光伏发电4.68万千瓦时)、年消耗蒸汽(240℃,1.3MPa)控制在54836.33吨以下、年消耗柴油89.91吨以下。建筑石膏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耗控制在38.97千克标准煤/吨以下,鼓励按照更优标准执行。

二、建设单位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提出的各项节能措施和节能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项目建设阶段,要进一步提高能效水平,选用能效水平达到先进水平或节能评价值的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加强用能管理和设备保养,积极开展能耗指标与同类行业先进水平的比较分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应对本证明和项目节能报告(终版)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向市发展****发展改革局报备。

四、****改革局应及时报告项目节能有关重大事项,鼓励支持建设单位使用购买绿电绿证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对项目建成投产后实际能效水平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提出审计和诊断建议,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达到标准要求。

五、本认定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认定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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