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极化整流器工作范围的界定
招标文件第一章及第七章均指出,需“对六台电解槽极化整流器进行相应设计、施工、安装”。根据项目背景,贵方一期项目中 A、D、 F 工位 3 台电解槽已完成改造并可能已配置极化整流器,本次二期改 造针对 B、C 、E 工位 3 台电解槽。
请明确本次招标范围内极化整流器的具体供货与实施要求:
1. 是需要提供 3 台全新极化整流器,并对整个系统 6 极化整流系统进行统一设计、联锁调试及安装
2. 或是需要提供 6 台全新的极化整流器并进行相应工作
3. 抑或无需提供任何新设备,仅负责对现有整流系统进行设计优化、改造、调试及施工
答复:本次一是提供B、C 、E 工位的3 台全新极化整流器;二是对整个系统 6台极化整流系统进行统一设计、联锁调试及安装。
二、关于垫付单元槽的技术与资格要求
招标文件第七章要求投标人在改造期间“提供不少于 120 组垫付单元槽”,并限定为“不超过 1 个膜周期的零极距槽型”。一个膜周期正常为四年,我方对此有以下疑问:
1. 资格必要性:提供垫付槽是否为参与本项目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若投标人无法提供,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 设备年限:招标文件未明确垫付槽的制造年限。鉴于项目背景提及原设备为 2013 年后投产,是否要求垫付槽也必须为 2013 年之后制造的设备 提供更早年份(2013 年前)的垫付槽是否被接受
3. 证明文件:投标时是否需要提供垫付槽的来源证明、检测报告或使用记录说明
4. 要求一致性:“不超过 1 个膜周期” 的性能要求,已知一个膜周期通常为四年,与可能隐含的“2013 年后设备” 的年限要求前后矛盾,应如何统一理解与执行
5.实际操作性:不超过 1个膜周期的设备通常视同全新单元槽,按此提供将导致垫付槽成本大幅增加,远超项目预算拦标价,实质上等同于采购全新设备,是否与项目优化改造的初衷相符恳请明确该条款执行尺度。
答复:一是因我方生产模式的原因,在改造期间装置无法停产,改造需逐台完成,故此提供垫付槽必须是参与本项目的强制性前置条件;二是我方对垫付槽的标准要求基础是2013年,故此需提供2013年年后的零极距改造设备;三是投标时需要提供垫付槽的来源证明、检测报告或使用记录说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四是对于“不超过1个膜周期”的性能要求与提供2013年后设备事宜,按照提供2013年年后的零极距改造设备执行即可;五是对于不超过 1个膜周期的垫付槽设备,投标时不作为硬性指标,同上述按照提供2013年年后的零极距改造设备执行。
三、关于同类业绩的认定
鉴于电解槽的应用领域多样,不同行业所涉及的电解介质与化学反应过程存在本质区别。以本项目涉及的氯碱化工为例,其工艺须通过电解氯化钠饱和盐水并应用离子膜来实现,对电解槽涂层中的贵金属配方也有特定要求。相比之下,污水处理、垃圾渗滤液处理等领域 虽也使用电解槽,但通常无需离子膜参与,电解槽内部也不含贵金属涂层等关键材料,因此其工艺路线与设备配置与本项目实际需求差异显著,无法直接适用于氯碱生产现场。
基于上述技术差异,特别是涂层配方与工艺联动的根本不同,恳请贵单位进一步明确: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是否必须来源于工艺条件 与现场完全一致的氯碱化工企业,并且不应包含仅与贸易商签订合同但无法提供实际使用证明的情况。
答复:业绩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招标人:****
招标代理:****
日 期: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