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技术设备及耗材采购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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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刑事技术设备及耗材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1月2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标书代写

更正原因:增加政府采购异常低价的审查程序要求。

更正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3.4.其他要求中增加“★三、投标报价要求:根据《****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的要求,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的规定。详见本项目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01月26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1、计划备案号: 510********200011472[2026]00036。

2、预算金额:811500元,最高限价:811500元。

3、监督单位:****财政局,联系电话:028-****6280-4。联系地址:**市**区马超东路289****中心7楼714室。

4、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各种声明和承诺应当真实有效,无效声明和承诺、虚假声明和承诺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虚假声明和承诺还将报告监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市**区金都街127号

联系方式:028-****48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市**区**大道899号附301号

联系方式:028-****786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028-****7860

****

2026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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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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