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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关于提醒市场主体履行变更注销义务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1-26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之规定,2026年1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我县辖区内登记的市场主体日常监管中,经现场检查发现:1.经营地址注册登记在**省******社区**南路216-7号的796户市场主体(详细名单见附件1),未在注册登记地开展实际经营活动,通过询问利害关系人,均未得到利害关系人授权使用;2.共有1008户市场主体(详细名单见附件2)在办理设立登记过程中,通过虚构住所和经营场所骗取营业执照设立登记。
以上1804户市场主体涉嫌提交虚假登记住所材料取得营业执照,我局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提醒市场主体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履行变更经营地址或注销登记义务,逾期视为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依照《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予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省西双版纳州**县菩提路1****中心****监管局窗口)。
联系电话:0691-****889。
附件:1.附件1.796户未在注册登记地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市场主体名单.xlsx
2.附件2.1008户虚构住所和经营场所市场主体名单.xlsx
****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