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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等4家企业:
经我局核查,你司在申请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及车辆备案时提交虚假材料,目前企业名下无备案租赁车辆,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现依法撤销你司及车辆租赁备案,1年内不再受理你司及法人有关备案申请。在未完成企业及车辆备案前不得继续在**市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
如有异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需注明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异议理由)反馈****管理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徐工;联系电话:0898-****3709;地址:**省**市**区海甸岛五西路怡心路10号。
特此公告。
附件:撤销企业及车辆租赁备案明细表
******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