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花台修建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1月21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调整采购文件“第六章评审方法”
更正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审方法”“二、评审程序”(三)本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小组应当停止评审:(三)资格性审查
更正为:
(三)本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谈判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谈判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谈判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4.谈判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5.出现停止评审情形的,评审小组应书面说明情况。
6.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
(四)资格性审查
1.本次****小组进行资格性审查。
谈判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3.谈判小组应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已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4.采购人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5.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原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审方法”“四、最后报价”
(一)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服务的技术、经济要求的,开标结束后,评审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5家。标书代写
(二)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服务的技术、经济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解决方案的,开标结束后,评审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5家供应商的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标书代写
更正为:
四、最后报价
(一)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服务的技术、经济要求的,开标结束后,评审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二)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服务的技术、经济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解决方案的,开标结束后,评审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供应商的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01月26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联系人:肖女士
联系方式:028-****4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