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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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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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集中采购平台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光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 “采购平台”)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国**光集中采购平台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招标采购工作质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关于评标专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国资委选聘并纳入**国**光集中采购平台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 “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采购平台评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应当加强学习,熟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电子招投标和专业领域的最新知识;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珍惜荣誉,独立评审,严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 评标专家入库时不满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的,采购平台根据评标专家的申请材料,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

第五条 评标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采购平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未及时更新信息导致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未收到评审通知、未收到报酬等),由评标专家自行承担,采购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评标专家专业设置,执行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第七条 评标专家因自身专业能力提升、职业发展调整等原因需变更评审专业的,应向采购平台提交《评标专家专业变更申请表》,并附相关专业资格证明材料。采购平台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统一时****国资委审核盖章后,更新专家库中该专家的专业信息。

以上评标专家提交的所有材料,在职人员须加盖现工作单位公章;退休人员附退休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按手印,无需加盖单位公章。已选聘评标专家可以在满67周岁前一个月内提出续聘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聘至70周岁;超过70周岁的,原则上予以解聘。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八条 专家抽取一般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采购人要求采取在省、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其他专业性专家库直接指定的方式选取评标专家的,采购平台应当****国资委,经同意后方可采用。

第九条 专家抽取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后立即进行;评标专家应在约定时间内到达评标现场。

第十条 专家网络抽取终端由采购平台工作人员使用,按照采购人、代理机构要求的专家人数、专业类别、回避单位抽取专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人与采购平台审核确认后,应重新抽取: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迟到 60 分钟以上;

(三)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四)不参加评标复核或拒不执行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预定的评标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充抽取专家。无法及时补足专家的,采购平台应当**采购人意见,停止评标评审相关工作,妥善保存响应文件,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评审。

第十三条 采购平台应当对抽取过程、最终确定的结果、参加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留痕记录。

第十四条 进入专家抽取室的人员仅限于抽取终端的专门工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以及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进入专家抽取室的人员对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应当保密。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除了遵守《开标评标区域进场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外,还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履职

第十五条 专家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三)是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评标前收到电话、信息、邮件或者见面等形式请托,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五)因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接受调查的或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的;

(六)其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专家发现自己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代理机构、采购平台工作人员发现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立即终止其评标评审活动,已完成评审活动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 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十八条 采购平台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入库,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采购平台的评审活动。

第十九条 确定参加评审的,评标专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采购平台,从专家通道进入评标区外的寄存区,将所有具有通讯、拍摄、录音功能的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及通讯工具存放在存储柜内,其他与评标无关的物品一并寄存,经采购平台工作人员识别身份后进入评标区域。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件,通过门禁系统进入评标区,并在指定的评标室评审,不得串岗,不得在评标室外谈论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在开始评审前,听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宣读评标纪律并签署廉洁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评审现场严禁吸烟和高声喧哗,严禁乱丢杂物,评标专家应爱护公物,自觉维护评审现场秩序。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得抄袭其他专家的评分或意见。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审。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对扣分、判定为不合格投标或无效报价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做出详细、具体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中应严格区分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不得无依据随意否决投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或对项目作流标处理的,应当详细书面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履行报告程序。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发现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或者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况,应及时向采购平台反映。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清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项目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评审完成后,评标专家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出具完整的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不得拒绝签字。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领取劳务报酬。评标专家****国资委规定。对于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迟到、早退、违规评审、被取消评审资格或因个人原因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专家,采购平台及采购人有权扣减或拒绝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采购当事人聘请,****委员会成员;

(二)对与本项目评审相关的企业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标评审劳务报酬;

(五)推荐中标或成交入围供应商的表决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参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7〕64 号)执行。****委员会组长评审劳务报酬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 100 元。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进行评标,为企业采购工作提供客观真实、公正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评审情况,在规定的应回避情形下,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五)参加采购平台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的学习和培训;

(六)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八)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形成的评审报告、评分汇总表等所有书面及电子文档,其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属于采购平台或采购人,专家不得私自留存或商用。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国资委确定的,认定为不良行为:

(一)未能在采购平台正确填写或及时修改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对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

(二)未按规定存档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和手提包等随身物品的;

(三)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影响评标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四)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评标,或使用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的;

(五)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六)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

(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事项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八)不遵守采购平台管理规定,违反评标评审纪律破坏评标评审秩序的(含串岗、在评标室外谈论评审事项、吸烟、高声喧哗等情形);

(九)无依据随意否决投标,或未对扣分、不合格投标、无效报价等事项作出详细说明的;

(十)故意拖延评标时间的;

(十一)抄袭其他专家评分或意见的;

(十二)组建或加入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移动及网络通讯群组(包括不限于评标专家、招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组建的QQ群、微信群等社交平台);

(十三)其他违反评标场所管理规定及评审行为规范的情形或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评标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三次不良行为的,****国资委同意后,暂停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有五次以上不良行为的,****国资委同意后,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在市国资委作出最终决定前,采购平台有权视情节轻重,先行暂停该专家的抽取和评审资格。

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国资委确定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评标专家申请人申请材料中有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隐瞒情节严重的;

(二)委托他人代替评标评审的;

(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

(四)收受供应商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的;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七)未完成年度教育培训任务或年度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八)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等原因,可自愿提出书面申请退库;

(九)超过70周岁的,原则上予以解聘;

(十)被开除公职的、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

(十二)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三)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十四)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采购平台发现评标专家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情形的或收到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有关人员反映后,应当及时做好记录,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光集中采购平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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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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