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局,有关医药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决策部署,持续扩大集采改革**覆盖面,便于群众就近享受到质优价宜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医保局工作要求,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药店(以下简称“三进”)。现将《****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促****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药店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3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责任
(一)强化组织实施。****保障局要压实工作责任、加强政策解读、强化日常工作督导,共同推动集采药品“三进”工作顺利实施。聚焦农村和边远地区等调度配送问题,推动集采药品供应和服务下沉。
(二)落实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卫生院、****中心/站、村卫生室)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鼓****医疗机构、****药店参加集采,****药店****公司)统一参加。
二、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运行管理
(一)明确配备要求。参加集采的医药机构根据临床需求配备集采药品,在配备的同时,可提供多样化药品,满足不同患者用药需求。****医院配备品种不少于80种,****医院配备品种不少于50种,零售药店配备品种不少于50种。
(二)规范价格管理。****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零差率”政策,按中选价销售;****医疗机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选价;****药店不高于中选价销售。总体价格水平不得高于****药店量价比较指数,也可适当加价销售。****药店销售集采药品的单位必须实行“双标签”制,同步标明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
三、强化监管保障,确保落地见效
****医保局,要及时收****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药店的采购需求,及时处理相关问题。对供应不及时、配送不到位的企业,按程序及时上报。
****医保局,要做好集采执行情况监测,****医疗机构平价销售中选药品。对中选药品配备数量未达到条件、未执行集采价格政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合同约定、串货倒卖集采药品等情况的定点医药机构,视情节采取约谈、通报、摘牌、暂停或取消参与集采“三进”。对刻意引导患者购买高价非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记分管理。加强定点机构绩效管理,****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并将报量和执行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医保局要鼓励参加“三进”****药店规范设置集采药品专区专柜,提高辨识度,****药店****医疗机构可授予“****药店”或“****医院”的标识。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医疗机构公示栏等渠道,广泛宣传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内容和实施效果。
附件:****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促****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药店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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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