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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批复名称 | 申请单位 | 项目地址 | 审批 文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有效期 |
| 1 | ****行政审批局关于《**会仙喀斯特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修复工程(**漓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市**区会仙镇 | 市审批环评许可〔2025〕5号 | 同意 | 2025/1/21 | 2099年12月31日 |
| 2 | ****行政审批局关于《****集团有限公司锰系新材料技改升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集团有限公司 | **市**县工业集中区(城**)现****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 | 市审批环评许可〔2025〕6号 | 同意 | 2025/1/23 | 2099年12月31日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