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审批局
名称: ****膳食纤维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审批意见
文号: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27日
效力状态:
审批意见: 大审环评[2026]8号
****投资13000万元建设膳食纤维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位于**县215省道与隆真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5°11′2.682″,北纬36°22′33.671″。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资项目备案(大开发备字[2025]73号****园区产业定位布局及规划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建成后稳定达标排放及环境安全。项目运营期原辅料输运、预处理、研磨、破碎筛分、搅拌及包装等各产尘工序上方均设置集气罩,废气分别收集后经各自的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后经各自排气筒排放;项目炒锅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集中收集经三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21)标准;锅炉安装低氮燃烧装置,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中表1排放要求;冻干机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21)标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排放应满足《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5808—2023)表1中型要求。****处理站应密闭,采用“预处理+A2/O+消毒”工艺,处理能力为30m3,经活性炭吸附后,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出水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管网。厂界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项目应对设备安装减振垫,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项目废包装、不合格品、芝麻油渣等一般固废应妥善贮存,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灯管等危险废物应收集后危废间暂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
3、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308t/a、氨氮:0.031t/a、SO2:17.632t/a、NOx:18.280t/a。投运前,应完成总量指标交易。
4、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项目建设完成,应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后方可投产。项目的事中事后****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
公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