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0004o****281n | 建设单位法人:于士涛 |
| 林树田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场部西南角 |
| ****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620-D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场部西南角 |
| 经度:117.245213 纬度: 42.401205 | ****机关:****环境局围场****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12-19 |
| /〔/〕/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8-1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8176.91 |
| 8176.91 | 运营单位名称:**** |
| ****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 | 验收监测单位:**俊采****公司 |
| ****0805MA0CJ5XH4C | 竣工时间:2024-11-15 |
| 2025-10-20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2-20 |
| 2025-12-2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2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1224etlIL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处理站一座,并配套污水管网工程。项****处理站)面积17666.67平方米(26.5亩),污水管网总管道长度14.22km。 | 实际建设情况:****处理站一座,并配套污水管网工程。项****处理站)面积17518.7平方米(26.28亩),污水管网总管道长度12.7km。 |
| 根据2024年3月15日《******厅****生态环境厅****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4号】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建设单位将项目占地边缘进行优化调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泵站+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气浮装置+调节池+改良 A2O 工艺+二沉池(与生化工艺合建)+磁混凝沉淀装置+纤维转盘滤池 | 实际建设情况:****泵站+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调节池+A2/O工艺+陶瓷膜生物处理工艺 |
| 工艺调整,陶瓷膜生物处理工艺可一次性实现固液分离和深度过滤,简化原有气浮、磁混、纤维转盘工艺。现工艺占地面积小,适配空间。现工艺过滤精度高于原工艺,脱氮除磷效果稳定,简化工艺后运维简便,能耗降低,生化系统与膜工艺协同性更好。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处理站设备或池体加盖,生物除臭系统负压收集处理后经一处15m高排气筒DA001排出,定期投加除臭剂,周围设置绿化带等。项目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排放速率不大,污染物排放浓度较低。 2、****处理站通过设置一段尾水管道,将出水引至站区东侧约250m处的林地灌溉使用,非灌溉期时废水贮存于集水池内,待灌溉期时灌溉使用。项目对区域地表水环境的影响较小。污水处理工程本身属于环保工程,工程的建设与运行还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服务范围内的生活污水面源污染物负荷。 3、****处理站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减振,合理安排各设备的位置、污水处理站厂区四周及站内各构筑物之间进行绿化隔离等措施,降低噪声的排放。 4、生活垃圾、化粪池底物、污水处理厂格栅渣由建设单位自行收集,集中送区域环卫部门指定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经污泥脱水后含水率小于60%,泥饼经过外运,****填埋场统一填埋处置;项目产生废UV 光管,废润滑油,****实验室废液,废药剂瓶等危险废物,分别收集在厂区内危险废物贮存间内暂存,分区储存,定期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集处理。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均能够得到妥善处理,环境**,对区域环境影响不大。 5、污水处理站及周围场所的地面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其中:一般防渗区包括粗格栅、细格栅、曝沉砂池、提升泵、预处理车间、调节池及除臭车间、综合生化池车间、综合车间、深度处理车间、污泥脱水车间、生物质仓库、集水池以及污水管网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防渗系数要求满足≤1x10-7cm/s;简单防渗区包括锅炉房、综合楼、门卫、厂区闲置地面、道路等区域,进行一般水泥地面硬化;重点防渗区为危险废物贮存间,采用钢结构底面,涂刷防腐防锈材料,防渗系数要求满足≤10-10cm/s。****处理站场地下游一带布置监测井位1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监测,监测内容包括日常监测、应急监测、跟踪监测等。 | 实际建设情况:企业后期紫外消毒所用灯管不含汞,因此不属于HW29含汞废物900-023-29,不再作为危废处置 |
| 企业后期紫外消毒所用灯管不含汞,因此不属于HW29含汞废物900-023-29,不再作为危废处置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污水处理总排口 | ****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一级 A;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18920-2020 表1城市绿化水质指标 | ****处理站通过设置一段尾水管道,将出水引至站区东侧约250m处的林地灌溉使用,非灌溉期时废水贮存于集水池内,待灌溉期时灌溉使用。 | 本项目2025年11月25日~11月26日监测期间。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各监测因子监测结果均能满足《****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一级A;《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18920-2020 )表1城市绿化水质指标中标准限值。 |
| 1 | 生物除臭系统排气筒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处理站设备或池体加盖,生物除臭系统负压收集处理后经一处15m高排气筒DA001排出,定期投加除臭剂,周围设置绿化带等。 | 本项目2025年11月25日~11月26日监测期间,生物除臭系统设施出口中氨最大排放速率0.0084kg/h、硫化氢最大排放速率0.0029kg/h、臭气浓度1513(无量纲),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要求。本项目2025年11月25日~11月26日监测期间,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氨的最大值为0.19mg/m3,硫化氢的最大值为0.014mg/m3,臭气浓度<10(无量纲),厂界内甲烷体积浓度最高处为0.000259(%),均满足《****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标准限值。 |
| 1 | ****处理站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减振,合理安排各设备的位置、污水处理站厂区四周及站内各构筑物之间进行绿化隔离等措施,降低噪声的排放。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 ****处理站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减振,合理安排各设备的位置、污水处理站厂区四周及站内各构筑物之间进行绿化隔离等措施,降低噪声的排放。 | 项目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根据监测数据可知,本项目2025年11月24日~11月25日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厂界噪声范围值43.1~52.5dB(A),夜间厂界噪声范围值在40.3~48.7dB(A),厂界昼间、夜间厂界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
| 1 | 生活垃圾、化粪池底物、污水处理厂格栅渣由建设单位自行收集,集中送区域环卫部门指定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经污泥脱水后含水率小于60%,泥饼经过外运,****填埋场统一填埋处置;项目产生废UV 光管,废润滑油,****实验室废液,废药剂瓶等危险废物,分别收集在厂区内危险废物贮存间内暂存,分区储存,定期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集处理。 | 生活垃圾、化粪池底物、污水处理厂格栅渣、废UV 光管由建设单位自行收集,集中送区域环卫部门指定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经污泥脱水后含水率小于60%,泥饼经过外运,****填埋场统一填埋处置;项目产生废润滑油,****实验室废液,废药剂瓶等危险废物,分别收集在厂区内危险废物贮存间内暂存,分区储存,定期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集处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