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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外新**镇建设用地规模落实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5〕2号)文件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市**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中心卫生院配套设施项目)》,******局批准。
一、批准文件
《**市**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中心卫生院配套设施项目)》。
二、批准时间
2026年1月21日。
三、方案情况
本方案落实地块位于**市苍城镇附城村,共1个地块,用地面积共0.2159公顷。根据**市2024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落实地块WTR01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面积为0.2159公顷(其中耕地0.1197公顷,林地0.09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1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
调整前,根据**市现行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落实地块WTR01使用前的规划用地用海分类为农用地0.1736公顷,建设用地0.0423公顷(均为区域基础设施用地)。规划分区为一般农业区及林业发展区。
调整后,落实地块WTR01的规划用地用海分类调整为城镇建设用地(医疗卫生用地)。规****服务区。
本项目为医疗卫生设施项目,符合《******厅关于明确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启用条件及使用规则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630号)明确的《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建设项目准入目录(试行)》,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0.2159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范围内。
特此公告。
附件:1.落****规划局部图
2.落****规划局部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