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 索 引 号 | ****90176/2026-00015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6-01-26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6-01-26 | 失效日期 | ||
| 名 称 | 关于****4.8万吨/年废矿物油、油泥及含油废弃物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关 键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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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4.8万吨/年废矿物油、油泥及含油废弃物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5〕417号)及补充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5〕76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项目产生的工艺废水、设备地面清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实验室废水、初期雨水混****处理站物化预处理系统(处理工艺:隔油沉淀+破乳气浮+化学沉淀+芬顿氧化+中和混凝沉淀)处理后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废水混合后****处理站生化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水解酸化+AO+二次沉淀)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处理厂。自动软水系统排水、蒸汽发生器排污水回用于循环冷却统补水,循环冷却系统定期排水回用于废气处理喷淋系统补水。
2.本项目设置9根排气筒。
1#车间废矿物油预处理生产线产生的沉降罐沉降废气、白土精制废气、精制过滤废气、车间储罐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①”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1#车间原料油精制生产线产生的沉降罐沉降废气、白土精制废气、精制过滤废气、车间储罐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②”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2#车间废矿物油预处理生产线产生的白土精制废气、精制过滤废气、车间储罐废气以及2#油泥处置产生的蒸馏不凝气分别经管道收集后,与经密闭负压管道收集的原料及次生危废库废气一起至“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③”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2#车间2#油泥处置产生的转炉进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转炉燃烧室”燃烧;2#油泥处置产生的转炉排渣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置,2#油泥处置产生的转炉、真空脱水炉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低氮燃烧+碱液喷淋”装置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加盖密闭负压管道收集至“碱液喷淋”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卸油车间产生的卸油池沉降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与经管道收集的原料及成品油储罐区产生的废油、成品油储罐废气、1#油泥处置产生的中间热解油储罐废气一起至“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④”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1#油泥处置产生的转炉进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转炉燃烧室”燃烧;1#油泥处置产生的转炉排渣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置,1#油泥处置产生的转炉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低氮燃烧+碱液喷淋”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锅炉房蒸汽发生器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
2#厂房废矿物油精制生产线产生的蒸馏不凝气、溶剂萃取NMP废气、溶剂回收NMP废气经管道收集,含油废膜处置产生的破碎废气、造粒废气、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原料油储罐区产生的中间废油储罐废气、成品油储罐区产生的成品油储罐废气经管道收集,上述收集后的废气一起至“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⑤”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
油炉房导热油炉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9)排放。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其他”)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转炉、真空脱水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蒸汽发生器、导热油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385-2022)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排放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含油清洗废液、废活性炭、RCO废催化剂、污水站废油、污水站含油污泥、实验室废液、废润滑油、废导热油、废含油抹布、废铅蓄电池、废布袋、废包装物等,其中污水站废油、污水站含油污泥、废润滑油、废导热油自行处置利用,其他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是废过滤网等,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落实“五即”规范化建设,危险废物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热解炉渣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暂存和处置,待鉴定明确属性后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污水处理站及污水收集管网、事故水池及收集管网、初期雨水池、成品油储罐区、中间热解油储罐区、油炉房导热油炉区等进行重点防渗。落实土壤污染防治隐患排查制度、自行监测等要求,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老厂区建设400m3事故应急池、新厂区建设4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设置以厂界为边界的5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加工工业》(HJ1034-20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250-202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1872.16吨,COD≤7.237吨、BOD5≤2.625吨、SS≤1.568吨、氨氮≤0.267吨、总氮≤0.556吨、总磷≤0.074吨、硫化物≤0.022吨、石油类≤0.262吨。
2.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469吨、二氧化硫≤1.582吨、氮氧化物≤2.356吨、氨≤0.093吨、硫化氢≤0.006吨、VOCs(非甲烷总烃)≤5.364吨。(无组织):颗粒物≤0.334吨、氨≤0.012吨、硫化氢≤0.0004吨、VOCs(非甲烷总烃)≤1.868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生态环境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市****执法局要纳入“双随机”执法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市****执法局、****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环境局
2026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
(备案证号:金政务投备〔2026〕32号)
抄送:金****办公室,市****执法局,****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