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民医院外科综合大楼消毒供应中心设备采购安装项目(二次)第1次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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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中心设备采购安装项目(二次)第1次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供应中心设备采购安装项目(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1月1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1.原招标文件:“二、投标人须知正文”9.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现更正为:

9.4异常低价响应审查

根据《****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的相关规定对本项目响应报价进行补充说明:

****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报价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即投标报价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报价

(4****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2、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更改为:标书代写

时间:2026年02月12日10时30分,地点:****交易中心开标五室。标书代写

3、 采购文件其余要求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1月2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更正公告内容与原采购文件内容相冲突的部分,以本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

地 址: **县**镇旗山路6号

联系方式:180****082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

地 址: ****开发区**路96号(科技企业孵化器2号楼)

联系方式:152****7683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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