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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旧综合大楼升级改造及设备配套项目 | ||
| 建设地址 | **县徐城**路中段 | ||
| 建设规模 | 升级改造总面积8546平方米,包括:室内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暖通工程、消防工程等配套项目。 | 合同价格 | 2915.1177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
| 设计单位 | ****研究院有限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刘华义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彭凌 |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陈宏杰 | 总监理工程师 | 陈** |
| 合同工期 | 2022-07-10 ~ 2023-03-17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质量监督注册号:A****027;安全监督注册号:AJ****027,该项目于2022年7月28日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钟学变更为刘华义,故第一次更改施工许可证。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