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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管理局**区**环卫车辆更新替代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0月20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开发区星光一路程力新厂区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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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上述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1、认为本项目评标过程与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评审专家未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 2、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因素未进行具体量化,细化区间值未明确对应扣分标准,导致评审专家拥有过大主观评审空间,无法对各供应商投标方案进行公正评审打分。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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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