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和龙市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石马洞钼矿(东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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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石马洞钼矿(**)矿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02-21 16:20:00

******公司:

你单位《关于的审批申请》和委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延边州****坪镇境内。主要建设内容为**1座采**、1座选矿厂、1座尾矿库以及其它辅助、储运、公用及环保工程。采**采取露天开采、地下开采接续开采方式,露天开采最大规模360万吨/年,服务年限12年,露天开采期满后进行地下开采,地下开采最大规模120万吨/年,服务年限12年。采**设置地采工业场地与露采工业场地各1座,建设3座排土场以及表土临时堆放场、矿石临时堆场、高位水池、集水沉淀池、井下水仓、淋溶沉淀水池各1座。

选矿厂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主厂房,设置2条选矿生产线及1****处理站、2座水泥仓,设计选矿规模360万吨/年,钼精矿总产量为15988吨。配套建设办公生活区、事故应急池1座、回水集水池1座、油库1座、仓库2座。

**尾矿库为二等库,总坝高为145米,总库容为4135.21万立方米,有效库容为3514.93万立方米,服务年限为24年。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省矿产**总体规划》(2021-2025年)及规划环评,符合**省和延边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该项目距离生态保护红线较近,生态环境敏感,施工期、运营期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各类活动严禁进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实施。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水土保持、树木砍伐补偿和生态修复工作。合理选择施工时间,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临时占地应尽量设置在永久占地范围内,减少占用林地,严禁在征地范围以外的区域堆放建筑材料和设置施工场地;按照《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相关要求,对于拟砍伐区可能存在重点保护植物的应做好避让及迁地移栽和育苗,对砍伐的树木进行等量生态补偿,避开野生动物繁殖、孵化和迁徙的季节;施工表层土与底层土应分开堆放,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土地平整和生态恢复;严格按照矿产**开发利用方案有序开采,禁止无序采矿,服务期满后,对**、工业场地及尾矿库须选择工程与生物相结合适宜的方式进行生态恢复,恢复植被和原有土地使用功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大风天气施工,定期对土石方开挖、井巷掘进、爆破作业时作业面和道路进行洒水降尘,施工场地四周设置硬质全围挡,采用全封闭车辆运输建筑材料,原辅材料集中堆放并遮盖,减轻施工扬尘影响。

运行期选矿厂整体采用封闭式结构,破碎、筛分、转运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并经有效处理后,确保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要求,经1根高度不低于15米排气筒排放;水泥贮存含尘废气须经自带除尘器处理,确保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要求,经2根高度为20米高排气筒排放;建****处理站,恶臭气体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后,氨和硫化氢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经1根高度不低于15米排气筒排放;生物质锅炉烟气经有效装置处理,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标准要求,经1根35米高烟囱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经专用烟道排放。运行期采**开采采用湿式凿岩方式和湿式爆破方式并加强通风,选矿车间、表土及矿石堆场、排土场、运输道路、尾矿库须采用有效的降尘措施,确保采矿场、选矿厂、尾矿库场(厂)界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氨和硫化氢选矿厂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和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标准要求;油料贮存于封闭油库内,油库外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须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全部回用于施工和场地降尘,施工生活污水须排入旱厕,及时清掏用于制农肥。

运营期经隔油处理的餐饮废水与生****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满足相应回用标准后,与锅炉排污水一并排至高位水池,再与经各自沉淀池沉淀处理的矿石临时堆场和各排土场淋溶水、矿井涌水、尾矿库回水一并回用于采矿和选矿用水以及道路、堆场和地面降尘用水。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地下工程对巷道、工作面渗水裂隙进行灌浆堵水,减少地下水涌出量。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尾矿库、回水集水池、选矿厂装置区、矿石和表土临时堆放场、排土场、****处理站、油库、事故应急池、高位水池、淋溶水池、危险废物****处理站等地(侧)面的分区防渗工作,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并定期巡检,及时增补完善措施。制定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进行施工和爆破作业。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合理安排爆破时间,运输车辆途经村屯时控制车速并禁止鸣笛,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标准要求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周边村屯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施工期剥离表土堆存至表土临时堆场用于植被恢复,废石堆存至排土场,部分用于修筑道路、尾矿库、挡墙和外售,剩余部分用于闭矿后生态修复。建筑垃圾运****填埋场处理。运营期废石部分外售,剩余部分回填采区;尾矿渣部分经管线输送至尾矿库,剩余部分与水泥浆搅拌后用于井下填充;锅炉除尘灰和灰渣外卖综合利用;沉淀污泥和选矿厂除尘灰回用于选矿厂作原料;废磨球、废活性炭、废布袋和废树脂由厂家回收综合利用;化验室废液、废油桶、废机油、废液压油、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废油脂及餐厨垃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理站污泥经脱水处理后和生活垃圾一并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尾矿库须严格按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采取有效截洪、截污、防渗措施,四周设立警示标识。建立完善的地表移动观测系统和尾矿库监控系统,掌握**的地表移动、变形情况和尾矿库坝体沉降、变形、水位情况,及时增补措施。在矿石和表土临时堆放场、排土场上游及两侧修建截、排水系统,下游修建挡石(土)墙。爆破工****公司负责,雷管、炸药不在工业场地贮存。强化各类危险化学品原辅料、危险废物储运过程中的监管,分类分区储存并设置围堰及明显标识,密闭运输,强化巡检。强化对各工业场地、尾矿库、选矿厂、各堆场和采区的日常巡视,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八)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必要的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后,排污行为发生之日前,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八、****环境局****环境局****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生态环境局****环境局****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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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1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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