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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为此,****委托****对**县3万吨/日水厂供水扩建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及监测,在此基础上,公司编制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
现将“**县3万吨/日水厂供水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县3万吨/日水厂供水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省**市**县****路8弄5号
公示内容:验收意见,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2026年1月27日-2026年2月28日
联 系 人:邹工
联系电话:131****8876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邮件、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等方式提出意见,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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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