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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市长****公司具备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条件。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关于严格落实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16〕2034号)、《****生态环境厅 ****监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10号)以及《******厅 **壮****管理局 、****生态环境厅 广****运输厅关于印发全区贯彻落实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细化措施的通知》(桂公通〔2022〕142号),****公司有关业务信息向社会通告。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管理,依法、规范开展检验业务。
附件:**市新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业务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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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