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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S14川主寺至**高速公路项目C2总承包部(TJ-3、TJ-6、TJ-7标段)临时用地(第二期)复垦项目的申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草原局《临时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阿州林地许临字〔2025〕第35号)、****草原局《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红草地临时审〔2025〕13号)、《关于S14川主寺至**高速公路项目C2总承包部(TJ-3、TJ-6、TJ-7标段)临时用地(第二期)临时征占用湿地的意见》文件批复,同意你单位使用**县安曲镇夺龙村、下哈拉玛村、瓦切镇德香村、麦洼乡滚塘村、色地镇茸塔玛村临时用地,占用湿地2.1214公顷、林地1.0920公顷、草地5.0350公顷。
二、临时用地批复面积为8.4583公顷,其中沼泽草地2.1214公顷、灌木林地1.0920公顷、天然牧草地5.0491公顷、农村道路0.1574公顷、河流水面0.0384公顷;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至2027年7月31日结束,期满后请按程序做好土地植被恢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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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