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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S14川主寺至**高速公路项目TJ7标段临时用地(第三期)复垦项目的申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草原局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红草地临时审〔2025〕23号)、****草原局关于S14川主寺至**高速公路项目TJ7标段临时用地(第三期)临时征占用湿地的意见文件批复,同意你单位使用**县安曲镇夺龙村临时用地,占用湿地7.0511公顷、草地2.6582公顷。
二、临时用地批复面积为9.9349公顷,其中沼泽草地7.0511公顷、天然牧草地2.6582公顷、河流水面0.2256公顷;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至2027年10月10日结束,期满后请按程序做好土地植被恢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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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