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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2824MA785EL149 | 建设单位法人:许敏 |
| 周宗青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 |
| **生产建设兵团**市****园区**路1号 |
| ****36团50万头年生猪定点屠宰项目(2024年重新报批)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18-屠宰及肉类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351-C1351-牲畜屠宰 |
| 建设地点: | **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 **生产建设兵团**市****园区**路1号 |
| 经度:88.****3056 纬度: 39.****000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10-11 |
| 师市环审〔2024〕8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2824MA785EL149001Q |
| 2019-12-0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0 |
| 632.3 | 运营单位名称:**** |
| ****2824MA785EL149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晟安****公司 |
| ****2801MA791JX56W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6********283229D | 竣工时间:2024-11-01 |
| 2025-07-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7-07 |
| 2025-12-1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1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1218DmUAi |
| 项目为**工程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为**工程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占地面积:0.033km2(约50亩),厂区总建筑面积13139.13m2。建设年屠宰50万头的机械化生猪屠宰生产线一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猪卸载车间、待宰圈、屠宰车间、排酸车间、分割车间、冷库、库房、办公宿舍科研用房、****处理站等。项目建设内容详见表2-1。 | 实际建设情况:占地面积:0.033km2(约50亩),厂区总建筑面积13139.13m2。建设年屠宰50万头的机械化生猪屠宰生产线一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猪卸载车间、待宰圈、屠宰车间、排酸车间、分割车间、冷库、库房、办公宿舍科研用房、****处理站等。项目建设内容详见表2-1。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入厂检疫宰前处理致昏 → 宰前处理 → 致昏 → 刺杀放血 → 预清洗 → 浸烫 → 打毛、预干燥、刨毛、清洗 → 头部检验、去尾 → 开膛、去内脏 → 劈半、胴体检疫 → 扯板油、割头蹄、白条修整 → 复检打章 → 排酸 → 分割 → 车间消毒及急宰 → 无害化处理依托 项目配套建设1条分割肉加工生产线,位于分割冻结车间分割、鲜品暂存间内。白条肉经冷却排酸后一部分在全自动立体库冷藏后外售,一部分进入分割、鲜品暂存车间进行锯腿、锯肋,剔骨、去膘、分割、修整、称重、包装后入库冷冻、外售。分割过程主要产生清洗废水,每日分割结束后设备及工作台的清洗,该部分废水经分割间管道收****处理站进行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入厂检疫宰前处理致昏 → 宰前处理 → 致昏 → 刺杀放血 → 预清洗 → 浸烫 → 打毛、预干燥、刨毛、清洗 → 头部检验、去尾 → 开膛、去内脏 → 劈半、胴体检疫 → 扯板油、割头蹄、白条修整 → 复检打章 → 排酸 → 分割 → 车间消毒及急宰 → 无害化处理依托 项目配套建设1条分割肉加工生产线,位于分割冻结车间分割、鲜品暂存间内。白条肉经冷却排酸后一部分在全自动立体库冷藏后外售,一部分进入分割、鲜品暂存车间进行锯腿、锯肋,剔骨、去膘、分割、修整、称重、包装后入库冷冻、外售。分割过程主要产生清洗废水,每日分割结束后设备及工作台的清洗,该部分废水经分割间管道收****处理站进行处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有组织废气。待宰、屠宰车间恶臭气体经生物除臭塔处理后,由1根15米的排气筒(DA001)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UV高效光解+活性炭”处理后,由1根15米的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专用烟道排放,油烟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相关要求,在DA001、DA002排气筒口处对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每半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 无组织废气。猪粪采用干清粪工艺,干粪每日清扫;加强待宰、屠宰车间通风及冲洗频率;污水处理站加盖密闭,定期在四周喷洒植物型除臭剂;厂区加强绿化。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相关要求,在厂界对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每半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 2.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建设一座处理规模为900立方米/****处理站,采用“机械格栅一微滤机一集水池一调节池一****一中间水池-缺氧池-好氧池一沉淀池一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一二沉池一消毒”的处理工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屠宰废水、地面冲洗废水、锅炉软水制备排****处理站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二级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后,用于人工生态林灌溉。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相关要求,在总排口安装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在线监测平台联网;对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大肠菌群数每季度开展一次自行监测。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各产噪设备,选用先进可靠的低噪声设备;对汽轮机、发电机、风机、水泵等噪声强度较大的设备加装隔音罩,风机、泵类装置加装消声器;室内有噪声源的生产车间安装隔声门窗,墙体采用隔声、吸声材料;加强厂区绿化。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HJ986-2018)相关要求,每季度开展一次厂界环境噪声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A声级。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危险废物。各类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检疫不合格的猪体及不可食用内脏送******公司(养猪场)建设的无害化处理间进行无害化处理,粪便、肠胃内容物、栅渣及污泥送******公司36团20****繁育场堆粪场,猪毛、猪蹄壳、分割下脚料、隔油池废油外售综合利用,废树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有组织废气。待宰、屠宰车间恶臭气体经生物除臭塔处理后,由1根15米的排气筒(DA001)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UV高效光解+活性炭”处理后,由1根15米的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专用烟道排放,油烟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相关要求,在DA001、DA002排气筒口处对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每半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 无组织废气。猪粪采用干清粪工艺,干粪每日清扫;加强待宰、屠宰车间通风及冲洗频率;污水处理站加盖密闭,定期在四周喷洒植物型除臭剂;厂区加强绿化。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相关要求,在厂界对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每半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 2.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建设一座处理规模为900立方米/****处理站,采用“机械格栅一微滤机一集水池一调节池一****一中间水池-缺氧池-好氧池一沉淀池一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一二沉池一消毒”的处理工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屠宰废水、地面冲洗废水、锅炉软水制备排****处理站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二级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后,用于人工生态林灌溉。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相关要求,在总排口安装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在线监测平台联网;对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大肠菌群数每季度开展一次自行监测。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各产噪设备,选用先进可靠的低噪声设备;对汽轮机、发电机、风机、水泵等噪声强度较大的设备加装隔音罩,风机、泵类装置加装消声器;室内有噪声源的生产车间安装隔声门窗,墙体采用隔声、吸声材料;加强厂区绿化。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HJ986-2018)相关要求,每季度开展一次厂界环境噪声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A声级。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危险废物。各类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检疫不合格的猪体及不可食用内脏送******公司(养猪场)建设的无害化处理间进行无害化处理,粪便、肠胃内容物、栅渣及污泥送******公司36团20****繁育场堆粪场,猪毛、猪蹄壳、分割下脚料、隔油池废油外售综合利用,废树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 ****36团50万头/年生猪定点屠宰项目污水处理设施一直没有按要求进行建设,因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水不能达标排放,导致第6条中(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属于重大变动,****36团50万头/年生猪定点屠宰项目污水处理设施一直没有按要求进行建设,因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水不能达标排放,因此一直未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相关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工艺、规模、地点和拟采用的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才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由师市生态环境****支队具体负责。 | 实际建设情况: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相关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工艺、规模、地点和拟采用的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才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由师市生态环境****支队具体负责。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25.251 | 0 | 0 | 0 | 25.251 | 25.2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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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污水处理站 |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二级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相关标准限值 | **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为: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措施处理后与生产****处理站;厂内建设处理能力为900m3/d****处理站1座,采用“机械格栅—微滤机—集水池—调节池—高效气浮机(一体化气浮装置)、絮凝—中间水池—缺氧池—好氧池—沉淀池—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二沉池—消毒工艺(二氧化氯发生器)”工艺 | 验收期间2025年10月17-18日对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大肠菌群数、氨氮进行监测,pH最大值为8,化学需氧量最大值为27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最大值为44mg/L,悬浮物最大值为102mg/L,动植物油最大值11mg/L,大涨杆菌数最大值3200,氨氮最大值31.1(已超标)继续运行后进行单独监测,监测日期2025年11月14日,氨氮值为17.8。项目废水符合《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中表3畜类屠宰加工二级标准。 |
| 1 | 污水处理站和待宰车间、屠宰车间各一套UV高效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 污水处理站和待宰车间、屠宰车间各一套UV高效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污水处理站氨最高浓度为2.08mg/m3、最高排放速率为1.94×10-2kg/h,硫化氢未检出、最高排放速率为9.39×10-7,臭气浓度为354(无量纲),待宰车间废气排放口氨最高浓度为2.23mg/m3、最高排放速率为1.40×10-2,硫化氢未检出,最高排放速率为6.04×10-7kg/h,臭气浓度724(无量纲)。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引风机将废气采用UV高效光解+活性炭净化处理后的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 | 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 | 噪声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昼间噪声监测范围为46-51dB(A),夜间噪声监测范围为39-44dB(A),项目厂界四周昼间、夜间噪声全部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达标排放。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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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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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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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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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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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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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