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关于调整**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安府办字〔2024〕133号)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中心坑**村改造及规划道路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本次拟征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附件1)。
(二)本次拟征地共1宗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欣山镇修田村火焰山组、新塘组、中心坑组。
二、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村改造及规划道路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等。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约97.4205亩,其中:耕地约30.79亩、林地约10.98亩、坑塘水面约2.63亩、农村道路约0.83亩、建设用地约50.783亩、园地1.407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
2、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安府办字〔2024〕133号)。
3、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费用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县2025年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安府办字〔2025〕30号)、《**县2025年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安府办字〔2025〕31号)。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 12号)、《****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 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具体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9月11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政府网站公告。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5年 月 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1.拟征地红线图
联系单位:******局
联系地点:**县东**大道49号
联系人员:陈永红
联系电话:079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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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1日
附件1:拟征地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