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人名称:**市****公司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光元
电话:189****9819
**市****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1月27****公司提交的关于**市2025年边远村屯及枯水期缺水村屯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管材采购的《质疑函》(项目编号:****;以下简称“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经严谨核查,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违反《****财政厅****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4〕55号)”的答复标书代写
贵司质疑事项1的事实不成立。
事实依据:
根据《****财政厅****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4〕55号)“四、****政府采购效率→****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速度→对于有预付款安排的合同,鼓励预算单位(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30%以上……”,本项目采购文件的付款方式中已经明确告知“无预付款”的付款安排,不属于“有预付款安排的合同”,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在同等信息条件下参与竞争,未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财政厅****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4〕55号)第四条规定。
二、关于质疑事项2的答复贵司质疑事项2的事实部分成立。
1、贵司认为采购文件中商务条款其他要求“▲4.竞标 (管材) 产品具有有效的省级 (含省级) 或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涉及 PE 管材管件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不合理限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为卫生部、****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因此,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通常是由省级或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不存在贵司所说的“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不合理限制”。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2、贵司认为采购文件中商务条款其他要求▲5、▲6、▲7要求“省级 (含省级) 或省级以上”的“检测报告”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不合理限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该质疑事项成立。我司将于近期依法更正本项目采购文件,新的更正公告会在指定媒体发布,敬请关注。
三、权利告知贵公司若对本次答复仍有异议,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在收到本复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中心提交书面投诉(需附本复函及质疑相关证明材料)。
感谢贵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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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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