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超广角眼底造影机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1-2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水****公司
地址:**市**区昆仑大道169号**金桥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4幢4层406号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区东环大道**线东侧红葫路6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三中路92****政法委办公楼二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中标产品卡尔蔡司医疗****公司生产的超广角眼底造影机(型号:CLARUS 500)不满足招标文件“6、超广角彩照成像角度要求:单张成像≥163°”的参数要求,涉嫌数据造假,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2: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及投诉事项1的情况,最终中标供应商评审总得分存在偏差。
(二)审查情况
为调查核实相关投诉事项,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6日向卡尔蔡司****公司发出《询证函》,****公司对卡尔蔡司医疗****公司生产的超广角眼底造影机(型号:CLARUS 500)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情况进行答复,并提供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2026年1月8日,本机关收到卡尔蔡司****公司投诉答复函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证明材料。2026年1月22日,本机关组织眼科临床及****小组,对相关投诉事项进行论证。
1.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卡尔蔡司****公司答复函、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说明函及专家论证意见,超广角眼底造影机(型号:CLARUS 500)满足招标文件该项参数要求。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未发现中标供应商评审得分存在偏差的情况。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6年01月27日